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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质量保证期及瑕疵担保责任

2020-07-17 来源:步旅网

  1.乙方保证:

  1.1交付给定作方的所有产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2交付给定作方的所有产品未设置任何的留置权、抵押权、担保权和其他债权;

  2.双方确定质量保证期,自定作物交付之日起算,期限为    个月。

  2.1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甲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定作方已垫付的运输费用和因其他原因退回维修品或者更换品而产生的费用。)并承担定作方的实际损失。

  2.2承揽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对瑕疵产品及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更换、维修或退款。

  2.3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定作方决定对产品进行召回的,如果该质量问题是由于承揽方原因导致,则承揽方应当按照定作方要求就所有召回产品进行退换或者维修,并承担因此给定作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如果非因承揽方原因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的,承揽方仍应当为召回作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并收取成本费用和适当的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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