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将位于牛房圈村西南甲方承租地内 号农业大棚承租给乙方使用。具体约定如下:
承租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承租金额:每年承租金额为每个大棚 元整。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缴纳 年承包费。计 卫生费及公共设施维护管理费为每个大棚100元/月。 电费按表计量,每度1元,按月缴纳,水:每个大棚每年固定水费 元,如遇政府政策调整再做变动。
甲方负责把水管安装至大棚内,电(两项电)统一配置安装在操作间外墙(如遇增容安装三项电另行收费)。大棚内的电线由乙方自行设计、布线和安装。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经营区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乙方按照农业相关法律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乙方按时缴纳承租费,过期未交视同合同终止,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承租大棚。 10 承包期内,乙方的债权、债务等一切经济纠纷、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所有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承包地内不得有违法经营及违法行为。不得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否则后果自负。
甲方负责对园区内的共用部位、公共区域设施设备、道路、绿化等进行维护。
承包期内,乙方负责所承包大棚内的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等安全责任。
承包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如水灾,风灾,雪灾,地震等等),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乙方所养宠物按照北京市养犬管理办法执行。
甲方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园区内的公共秩序,对大棚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不负保险保管责任。
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征用、政府规划、旧村改造等情形使合同提前终止,双方互补承担违约责任。自政府批准决定或政策下达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已支付的承包费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甲方将余额退还给乙方,其他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合同期满,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有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如有争议可诉至昌平区法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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