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号:
致: 公司
律师事务所受 公司(下称“我方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负责处理贵司拖欠我方委托人房屋租金之事宜。在审查相关材料后,经我方委托人授权,本律师特致函贵司:
依据我方委托人陈述及提供相关材料,本律师了解了如下事实:
1、 年 月 日,贵司与我方委托人签订了一份《 房屋租赁合同》,向我方委托人承租位于 的房屋。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月,租金支付方式为 。
2、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贵司本应于 年 月 日前向我方委托人支付租金,截止至今( 年 月 日),已经逾期 日未支付房屋租金,已构成违约。
鉴于贵司的上述违约行为,我方委托人特委托本律师郑重声明如下:
1、贵司与我方委托人签订的《 房屋租赁合同》于 年 月 日之日解除;
2、请贵司于收到本函后 日内向我方委托人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
3、请贵司于收到本函后 日内退出房屋,并按合同约定和我方委托人办理交接房屋手续。
若贵司逾期未按我方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则本律师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届时一切后果以及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都一并由贵司承担。
特此函告,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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