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则明非讼字〔〕号
甲方:
乙方:
甲方因请乙方委托律师担任甲方处理该项事务的代理人。双方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担任代理人的责任,是就该项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审查、修改或草拟合同,或参与谈判、仲裁活动,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所委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应负责另行委派律师接替。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详细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影印件。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甲方如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则甲方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如乙方单方面解除与甲方的委托关系,应将甲方所交费用全部退还。
五、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如下:
1、律师费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
2、如需要乙方律师到市区外进行与本项事务有关活动,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均由甲方全部负责。
六、甲方委托乙方的权限如下:
1、
2、
七、甲、乙双方特殊约定: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至
甲方:
代表:
乙方:
经办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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