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商业房租赁合同

2020-04-15 来源:步旅网

  出租人(甲方):

  住所地:电话

  委托代理人:电话

  承租人(乙方):

  住所地: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人和租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出租房屋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和室。

  第二条出租人对产权的承诺

  出租人对所出租房屋拥有合法的出租权,保证不因权属争议影响承租人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承租房屋。

  第三条租赁期限、用途

  (一)该房屋租赁期限为伍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承租人将该房屋只用于办公用途及只供承租人和承租人雇员使用。营业执照注册号(自然人身份证号):

  (三)因出租人所出租房屋的房产证正在办理,承租人同意在出租人正式取得房产证之前,不将该房屋地址作为企业住所地进行工商登记。经双方协定,若承租人在承租房屋两年内,因无法登记企业住所地而产生的一切损失或纠纷,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解决,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两年后(或一年由郭总酌定),若因出租人原因仍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该房屋租金计算方式为每月人民币18250元,大写为壹万捌仟贰佰伍拾元整。租金包含物业费、取暖费。

  (二)承租人租金以人民币支付,每季度支付一次。同时出租人在七日内提供相应的房租发票。承租人必须于每三个月起租日的前五个工作日支付。在承租人已取得相应房租发票的前提下,如乙方逾期七日未付,则以逾期付款第八个工作日起加付当月租金0.5%作为滞纳金,超过30日未付视做自动退租。

  (三)本合同有效期内,租金不予调整。

  (四)除出租人特别要求外,租金及本合同规定承租人应支付给出租人的费用,承租人应以转账形式存入

  附件二中出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条租赁保证金

  (一)承租人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租人缴纳租赁保证金18250元。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出租人提供收据。同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缴付三个月的租金计人民币54750元最为首期租金。共计73000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出租人垫付的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及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在三日内如数返还承租人。

  第六条租赁期间相关税费的承担租赁期限的相关税费,双方按照下列约定方式承担:

  (一)因出租房屋产生的房产税、所得税、补缴土地收益及法律政策规定应由出租人承担的其他税费由出租人承担。因使用租赁房屋产生的水、电、气、通讯等费用及经营产生的税费由承租人承担。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根据物业服务部提供的相关维修报告支付费用。

  第七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出租人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该房屋按定条件交付给承租人,并结清租赁前房屋所产生的一切水、电、气、通讯等相关费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

  第八条房屋的修缮与使用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九条关于改建、装饰装修及承租人添臵设施设备的约定

  (一)承租人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或改变承重结构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装饰装修及所添臵的.不可移动设施设备均无偿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不得要求补偿,可移动设施设备归承租人所有。

  第十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续租

  (一)租赁期间,出租人依法转让该房屋的,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继续有效。出租人出售该房屋,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二)关于转租,双方约定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

  2、承租人有权自行转租,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剩余租赁期限。

  (三)租赁期满,承租人有意继续租赁的,应提前60日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续租请求,征得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一)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的;

  2、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的;

  2、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用途的;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二条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一)出租人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约定用途而承租人解除合同的,应返还承租人支付的保证金,支付承租人当月租金10%的违约金。

  (二)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租人按日向承租人支付日租金1倍的违约金。

  (三)由于出租人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承租人组织维修的,出租人应支付承租人实际维修费用,并赔偿给承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四)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前收回房屋的,应返还承租人支付的保证金,并按一个季度租金数额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五)出租人因房屋权属争议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出租人应返还承租人支付的保证金,按本合同当月租金的10 %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间承租人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按照当月租金的10 %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出租人实际收取金额应扣除承租人已缴纳的保证金。

  (二)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中途擅自提前退租的,应按合同当月租金的10 %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出租人实际收取金额应扣除承租人已缴纳的保证金。

  (三)承租人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日租金的1倍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出租人实际收取金额应扣除承租人已缴纳的保证金。(逾期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五目约定期限的,按本条第一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承租人逾期归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自应交还房屋之次日起至实际交还之日止,按日向出租人支付原日租金出租人实际收取金额应扣除承租人已缴纳的保证金。

  (五)承租人擅自对该房屋进行改建、装饰装修或添臵设施设备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出租人实际收取金额应扣除承租人已缴纳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租2份;承租人2份。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