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购、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xx]5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3.适应范围
本制度所规定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不包括含麻黄的药品。
4.内容
4.1销售管理
4.1.1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配送至各企业时,验收员应仔细核对实物与配送单信息是否相符,质量状况是否正常,信息相符且质量正常者签字确认验收,上柜陈列销售。如遇质量状况有疑问品种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后处理。
4.1.2 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4.1.3 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有效证件(包括①身份证、②护照、③港、澳、台通行证、④军官证、⑤驾驶证等,不包括学生证),并作好《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销售登记表》,记录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顾客姓名、身份证号。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4.1.4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有顾客需求量大大超过正常处方量或最小限购量时,应拒绝销售,并应及时上报质管部;大量、多次购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或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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