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我公司在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后,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将遵守如下承诺:
一.我们将严格遵守有关电信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业务服务范围,从事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二.保证提供的电信服务业务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和信-息-产-业-部相关的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三.自觉接受各级通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信-息-产-业-部年检制度及时向各级通信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和统计资料;
四.切实加强对各地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公司在各地所设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时至少要占有51%以上的股份;
五.按照国家有关资费政策制定电信业务收费标准。不断提高电信业务服务质量,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六.我公司将遵照国家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不利用国家政策不允许使用的网络资源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七.我公司保证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在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一年内(或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规定的时限内),在所申请业务覆盖范围提供信息服务业务;
八.我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外商投资电信行业的政策规定,在引入外资前,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九、我公司将按电信主管部门要求在取证时与发证机关签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并严格按照“特别规定事项”的各项规定经营相关电信业务。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接受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的依法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二OO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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