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有关租赁合同锦集

2021-09-02 来源:步旅网

  出租人 :

  法定地址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承租人 :

  法定地址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电话 :

  出租人及承租人双方于 年 月 日经协商同意签订此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出租人为下述该物业认可的合法出租人,现双方达成协议条件如下:

  第一条 租赁范围

  第一款: 承租人愿意承租、出租人同意出租位于中国 市 区 路 号的(以下简称“该物业” )第 区第 层第 号单位及号单位 (以下简称“该单元”),该单元仅限于用作附件二所列的该单元用途。

  该单元的面积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该单元的示意图见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一为位置示意图,以粉红色标记其位置,此图仅作为参考表示位置用)。

  第二款: 该单元移交承租人时的状况:

  1. 出租人按本合同附件四所列明的“该单元移交承租人时的状况”向承租人移交该单元,承租人应签署有关的《验收交接表》;

  2. 对于出租人按本合同附件四提供的仅供承租人使用的土建、机电设备设施,承租人可选择使用或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对上述土建、机电设备设施进行拆除、改建或增设。承租人使用该等设备设施(若承租人未正式书面通知出租人表示不使用该等设备设施则视为承租人使用),则在承租人选择使用的设备设施的原供应厂家或原安装施工单位的保修期结束后,承租人应负责其选择使用的该等设备设施的维护及修缮。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时或期满终止时,承租人应自费自行将拆除、改建或增设部分的土建、机电设备设施,恢复至该单元移交承租人时的状况,出租人亦可以按当时之现状收回而无须向承租人另作补偿,若承租人不使用该等设备设施应保证其处于该单元移交承租人时的状况。若承租人未获出租人书面同意而拆建、改建或增设设备设施,出租人有权将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亦可限期要求承租人将其恢复原状。

  第三款: 承租人有权与他人平等使用出租人指定的公用区域,包括电梯、公共走廊、洗手间、大厅及其它公用设施。

  第二条 租赁期

  该单元的租赁期、装修期及免租期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三条 租金

  第一款: 该单元的租金与相关费用及缴付方式见本合同附件三。

  第二款: 本合同租赁期中第一个月的租金于签署本合同前缴付。

  第三款: 租金不包括管理费及空调费、推广宣传费、停车场费及设施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费、电费、水费、煤气费(如有)、该单元内的清洁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款: 承租人须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如期缴纳租金;承租人逾期缴纳租金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支付滞纳金。

  第四条 其他费用

  第一款: 承租人应根据本合同附件三的约定,每月向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单位(包括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及空调费;但出租人及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其实际运作成本调整该等费用,以维护该物业的管理素质。出租人及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上述收费标准的调整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如调整承租人应付之管理费及空调费,一次调整的幅度须与该物业商场之其他用户所付之增减幅度相同。

  第二款: 出租人有权限据气候因素决定空调供应的起止日期,冷风供应期内冷风供应时间为:商场每天12个小时,每周7天(含节假日),出租人有权根据商场的营业时间和气候因素对冷风供应时间进行调整。如承租人需延长空调供应时间,需提前向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并缴纳额外之空调费用。

  第三款: 双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缴纳应付税款。如双方发生争议,由税务部门裁定,所需费用由应纳税方支付。

  第四款: 每期所应缴付的停车场费、设施费用(定义见合同附件三)及缴付方式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第五款: 为增加及保持该物业的人流量和整体社会形象,从而为承租人提供优良之经营环境,出租人将保留在适当时机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推广宣传费(以下简称“推广宣传费”)的权利。唯此等费用应向该物业内全体承租人(含产权拥有人)统一收取,不针对个别承租人(个别承租人的赞助活动除外)。

  第五条 保证金

  第一款: 承租人于签署本合同的同时,需向出租人缴纳保证金(其数额在附件三中列出),作为承租人忠实履行本合同中各项条款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二款: 如果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出租人有权敦促其履约。若经敦促承租人仍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出租人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来抵偿任何承租人欠缴之款项及应赔偿出租人的损失(以下统称为“应付款项”)。在出租人按本合同规定用保证金充抵承租人应付款项后,所持保证金少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时,承租人须在接到出租人通知后五天内立即将保证金补足。

  第三款: 在承租人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情况下,在承租人按第十二条的规定交还该单元后三十天内,或承租人因其违反本合同相应条款而向出租人清偿所有应付款项后三十天内(以较后者为准),出租人将保证金无息返还承租人。

  第四款: 承租人不得将保证金转让或抵押,未经出租人同意亦不得将保证金用于抵销其任何应付款项。

  第五款: 如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发生变更,承租人所交保证金或出租人根据本合同行使扣除权后剩余的保证金,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由新的出租人继承。

  第六款: 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保证金均应相等于当时二个月的租金、管理费及空调费、推广宣传费(如有)之和。如推广宣传费(如有)或管理费及空调费在租赁期内有所递增,承租人应在接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七天内将保证金补足。

  第七款: 如承租人未按本条规定缴付或补足保证金,则出租人有权收取滞纳金及/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如出租人因此终止本合同,承租人应承担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装修与改建

  第一款: 承租人应按照《MALL装修手册》之规定对该单元进行装修,并应事先向出租人

  提交装修施工图纸及方案,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取得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图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 所有间隔和地板覆盖物的施工图纸、平面图和规格;

  2. 一切有关电力、消防报警、公共广播、计算机系统、电话系统、空调系统装置连接的电器装置的施工图、平面图和规格;

  3. 任何建议修改或增设电器、机械设备或其他设施的细节;

  4. 承租人的独立机电设备及用房的施工图、平面图和规格。

  第二款: 出租人视其认为适当与否,决定接受或拒绝该有关施工图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因审批施工图需聘请机械工程、结构工程或其他专业顾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无论申请是否被批准)均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必须事先将所涉及的顾问费的名称及金额通知承租人,并经其接纳后方可聘请。

  第三款: 承租人应就某些装修改建工程在出租人指定的施工单位(如有)中定向招标,并按出租人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施工。未经出租人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装修施工图纸。

  第四款: 在进行装修工程前,承租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投保建安工程险及第三者保险,并依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以及出租人为该物业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施工。保险条款必须指定出租人为第一受益人。

  第五款: 承租人事先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不得对该单元进行下列活动:

  1、对涉及该单元建筑结构所作出之任何改动;

  2、在该单元外墙或该物业的任何部位作标记、涂画、钻孔、安装挂钩等;

  3、穿凿、切断、或连接该物业的任何管道。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