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起诉书
原告:马伟,男,X年08月29日,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址:北京市大兴区义和庄东里3号楼401。
被告:胡佳杰,男,X年09月14日,汉族,大专,工作单位:湘潭OPPO手机,职位:业务员,住址:湘钢新一村7栋31号。(被告人身份证号码:,备注该信息由湘潭户籍处查询姓名所得,如有误差需要被告提供并修正)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00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年07月31日,并由原告支付宝转账支付,约定20xx年08月月底归还。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胡佳杰偿还原告马伟人民币1000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马伟
代理诉讼人签字:
X年11月15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2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支付宝转账记录为证);
三、原告授权诉讼代理人(原告因距离因素,特委托朋友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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