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XX县青少年宫
为进一步增强青少年宫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满足全面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的实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县校外联办的工作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青少年素质拓展训练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内容
1、双方建立以全面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的学习培训、体能锻炼、劳动实践、科普教育、农业种植等为主要内容的合作关系。
2、针对青少年组织开展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
3、开展留守儿童和特殊青少年免费素质拓展训练。
二、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定为2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经双方商定可续签。
三、合作方式
1、经乙方许可,授权甲方在秀山美地农业科技示范园挂牌建立‘绿野仙舟’XX县青少年素质拓展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作为合作平台。
2、甲方所建基地作为乙方的室外活动场所,不定期接纳乙方组织的青少年到基地开展活动和训练。
3、甲方根据青少年的需要和绿野仙舟策划方案及乙方的要求建设好基础设施及拓展训练的配套设施,配备专业辅导员和教练员。
4、基地由甲方自主经营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由乙方组织的青少年学员,甲方一律免收门票,拓展训练产生的费用甲方按成本收取,食宿等消费则按8.5折的优惠价收取。甲方按时支付乙方的组织服务费(按单次消费总额计算,单次消费总额为5000.00元以下时,甲方支付该次消费总额的10﹪;单次消费总额为5000.00元——20000.00元时,甲方支付该次消费总额的12﹪;单次消费总额为20000.00元以上时,甲方支付该次消费总额的15﹪;特殊情况另行商议)。
6、甲方承担乙方组织的公益活动,每年免费拓展训练留守儿童(或贫困、残疾儿童)1000人次以上,留守儿童(或贫困、残疾儿童)食宿等消费按本条第5项约定收取,乙方的组织服务费甲方亦按本条第5项约定支付;如政府有相关补贴资金,乙方可予以匹配。
四、双方义务和权利
(一)甲方义务和权利
1、甲方享有基地挂牌权利,但不得单方面利用基地开展其他有违双方合作内容(本协议第三条)确定的活动,甲方如要增加(或扩大)双方合作内容(本协议第三条)所确定的活动项目(或内容),需书面征得乙方同意方可实施。
2、甲方负责拓展训练所需的场地建设和提供一切设备设施和器材,并负责提供学员食宿等配套服务。
3、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拓展训练场地和设备供学员使用,每季度按时结算支付乙方的活动组织服务费。
4、甲方全面负责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独立出资自主建设),以及拓展训练设备的配套,承担一切建设质量安全责任。
5、甲方负责拓展训练和活动组织及基地的安全管理,并独立承担基地内的一切安全责任。
6、甲方从事的一切经营活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开展违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所有活动,并自觉接受乙方的监督管理,双方合作期满后若不再继续合作或挂牌后甲方有违规现象,乙方有权按相关程序对基地进行摘牌处理。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提供、介绍或组织的活动实际参加人数(凭相关介绍信、活动组织单等材料),按第3条第5项约定,每季度可从甲方获得青少年素质拓展活动组织服务费用。
2、乙方负责不定期组织青少年积极参加拓展训练和培训活动,为甲方提供活动方案和学员信息。
3、为确保合作的正常运行,乙方每次活动应派专职辅导员陪同,协助活动组织开展。
4、协助甲方积极申报项目,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服务。
五、违约责任:
未经乙方同意扩大使用基地名称、增加(或扩大)双方合作内容或违规经营,违约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六、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共青团XX县委、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XX县青少年宫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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