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代码:
定金合同
(供商品房预订时使用)
甲方(卖方):
住所: 邮编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 预购方 ):
住所 : 邮编 :
证件名称: 证号 联系电话 :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 商品房事宜,订立本二手房定金合同样本(新)。
第一条 乙方预订座落 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 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 元。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 天(不超过15天),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到
与甲方签订《济南市商品房销售合同》。
第五条 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六条 本二手房定金合同样本(新)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就具体合同条款难以达成一致,且存在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的;
2、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查封等事实的。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 份,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在约定的期限(不超过15天)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期限内未签订的,按本合同第五条执行。
第十条 本二手房定金合同样本(新)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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