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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合同

2024-01-06 来源:步旅网

  委托(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被委托(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电话: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大米,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产品名称:有机大米 规格:公斤 单位:袋 数量:吨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有机产品标准

  第三条 原村料的提供办法及产品规格、数量、质量

  甲方提供产品的原料、产品包材,并负责产品原料及成品的运输。乙方负责农副产品的加工和包装,乙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及甲方提供的有机产品标准、有机产品质量手册、有机产品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并接受委托(甲)方全程监管、检验。被委托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隐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产品质量时,委托方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或退货。

  第四条 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参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由当事人双方商定。甲方承担生产和包装过程中产生的人工费(按市场最低价格)。

  第五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 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 委托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被委托方所完成的产品。验收前委托方应当送检委托的产品,做出产品检测报告和有关质量证明。在保质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除委托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被委托方负责退换。

  3. 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产品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六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 交(提)定作产品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

  2. 委托方在被委托方仓库提货。

  第七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包装由委托方自己负责承担。

  第八条 结算方式:委托方提货付款,现金结算。

  第九条 双方责任:被委托方只负责有机大米生产、包装,无权销售;委托方负责委托加工品的全权销售,并负责产品在市场流通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事故责任。

  第十条 被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1. 被委托方无权销售委托加工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产品,委托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调换,并承担愈期交付的责任;经过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委托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委托方赔偿。

  2. 不能按时交付产品,应当偿付不能交付产品部分价款总值的30%的违约金。

  3.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委托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1. 委托方应销售全部委托方加工产品,中途变更定作产品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被委托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中途废止合同,偿付被委托方的未履行部分产品价款总值的30%的违约金。

  3. 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被委托方提供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被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赔偿被委托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被委托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产品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委托方应当偿付被委托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4. 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产品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被委托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产品的,被委托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应收货款、保管费后,退还给

  5. 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提货,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被委托方偿付违约金。

  6. 无故拒绝接收定作产品,应当赔偿被委托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产品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被委托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在委托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委托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造被委托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纠纷的处理

  委托加工合同发生纠纷时,当呈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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