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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公司股东会决议

2021-02-17 来源:步旅网

  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______ 召开了____ 股东会全体会议。

  本次股东会会议于_____年__月____日以_____ 通知全体股东到会参加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会议已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知全体股东到会参加会议。

  股东会确认本次会议已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有效通知。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____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以 的方式一致同意如下决议:

  一、

  二、

  盖章及签署:

  注意事项:

  1、《公司法》第38条规定,经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公司法》第39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通常情况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见41条)由副董事长、推举董事代表、监事会、股东等召集并主持。

  3、《公司法》第44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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