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学生是国家的希望,为使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心灵不受伤害,拥有健康的心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心理学原理制定本制度。
二、教师要关心爱护学生,严禁打骂、讽刺、挖苦学生,对犯错误的学生要批评教育,正确引导,使其心理健康成长。
三、教师对任何学生不许体罚和变相体罚,如罚站、驱逐出课堂等。
四、教师给学生留的作业量要适中,不许机械重复,带有惩罚性的作业。
五、对全体学生要一视同仁,不偏爱学习成绩好的学生,也不歧视学习成绩差的学生。
六、对有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教师,学校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其责任。
七、对关爱学生方面,事迹突出的,学校要给予表彰,并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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