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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20-07-27 来源:步旅网

  1 预案总则

  1.1 编制目的

  通过编制《芜湖市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水源地应急预案),主要为应对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预防控制、保护措施及应急处理方案,保证在发生污染事件以及其它事关水源地安全的事件时,供给的水量和水质得到基本保证,不因发生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造成大范围的供水影响和供水安全,使突发事件处于可控状态,保证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急措施能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轻水源地突发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__.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__.1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__.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__.6.10修正,20__.9.1起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次修订,20__年9月1日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__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次修订);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__.12.7修正);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__.12.22修正);

  (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__.5.1);

  (10)《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20__.3.1);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__.6.5);

  (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20__.5.1);

  (1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__.6.1)。

  1.2.2 有关预案、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第34号令,20__.12.29);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__.1.8);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__.1.22);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__);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__);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__);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__);

  (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__);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__〕113号);

  (10)《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__〕93号);

  (1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__〕50号);

  (1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__〕34号);

  (1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__〕4号);

  (14)《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__〕9号);

  (15)《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环办应急〔20__〕17号);

  (16)《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__年第1号);

  (17)《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应急〔20__〕5号);

  (18)《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函〔20__〕150号;

  (19)《安徽省水功能区划》;

  (20)《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__]32号文,20__.3.27);

  (21)《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芜政秘〔20__〕2号);

  (22)《芜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芜政办秘〔20__〕245号);

  (23)《芜湖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24)《芜湖市通运输系统应急预案》;

  (25)《芜湖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6)《镜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__年12月8日);

  (27)《芜湖市二水厂(杨家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__年8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镜湖区境内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水污染的事件,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范围,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范围具体如下:

  (1)芜湖市二水厂(杨家门)饮用水水源地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保护区陆域右岸1km范围。

  (2)镜湖区方村自来水厂饮用水源地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保护区陆域1km范围。

  (3)镜湖区天民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保护区陆域1km范围。

  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作为镜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镜湖区境内3个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执行主体为镜湖区人民政府。本预案在《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芜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镜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指导下,与芜湖市其他各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由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衔接工作。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交通突发事故等突发事件,并对饮用水源保护区产生影响时,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应与《芜湖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芜湖市交通运输系统应急预案》平行联动、相互衔接,共同协作、互相通报突发事件进展及处理处置情况等信息。当发生跨行政区域水源污染事故时应及时上报芜湖市人民政府,在市级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协调下,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除此之外,在与有关单位的应急预案衔接方面,与饮用水水源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及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上下游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预案上下联动、相互衔接,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及污染物迁移的全过程,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拦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系统性原则。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全面掌握和分析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的风险源信息、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和应急资源状况,逐一梳理明确各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职责、应急流程和任务分工,有效提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准备能力与应急处置能力。

  (2)针对性原则。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在全面调查和了解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环境风险状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水源地、面临的不同环境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3)协调性原则。水源地应急预案,应作为镜湖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源地应急预案与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有机衔接。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芜湖市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外部应急救援力量。

  2.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芜湖市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主要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组成。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主要包括以下单位:应急管理、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供水单位、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宣传、相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

  考虑到水源地的重要性和敏感性,一般情况下,由镜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区内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对工作,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区长任总指挥,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领导、组成部门、职责分工和日常应急管理职责见附件1。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是根据不同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情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的,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镜湖区人民政府。

  接到信息报告的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长。

  2.4 现场应急工作组

  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等,还包括请求支援的外部应急救援力量。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及主要应急职责如下。

  2.4.1 应急处置组

  组成:为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由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镜湖区应急管理局、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镜湖公安分局、镜湖区住建交通局、镜湖区城市管理局、供水单位等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以及熟悉水源地情况或水体应急处置修复工作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3)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4)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5)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6)协调公安、消防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4.2 应急监测组

  组成:为应急监测机构,由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镜湖区住建交通局、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水厂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

  (2)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3)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2.4.3 应急供水保障组

  组成:为供水保障机构,由镜湖公安分局、镜湖区财政局、镜湖区应急管理局、镜湖区消防救援大队、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镜湖区疾控中心、镜湖区住建交通局、供水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2)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3)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4)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2.4.4 应急物资保障组

  组成:为后勤保障机构,由镜湖区应急管理局、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镜湖区财政局、镜湖区住建交通局等负责管理应急物资的部门或单位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2)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3)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2.4.5 应急专家组

  组成:为技术支撑机构,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生态环境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依托芜湖市应急专家库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4.6 综合组

  组成:为综合协调机构,熟悉应急管理、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方面,由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镜湖区委宣传部、镜湖区应急管理局和镜湖区政府办等单位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水源地应急预案所有参与应急指挥、协调活动的负责人姓名、所处部门、职务和联系电话详见附件,期间如有人员变化应及时更新。

  2.5 外部应急救援力量

  当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态发生情况,决定是否上报上级政府相关部门,请求帮助和支援。外部应急救援力量主要为长江芜湖市海事局、周边市级人民政府。

  2.6 具体要求

  2.6.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6.1.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人员组成要求

  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镜湖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和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同时担任。协调办公室由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水源地管理或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日常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开展水源污染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期间,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和要求。专项工作组由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供水单位、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执法监督、宣传等有关部门负责应急管理或水源地管理的工作人员组成。

  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出的所有参与应急指挥、协调活动的负责人姓名、所处部门、职务和联系电话,期间如有人员变化需及时更新。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人员均以AB角制度建立,各重要岗位均有主要责任人和替补责任人。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需要,共设立6个应急工作组,分别为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综合组。

  2.6.1.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要求

  (1)总指挥职责要求

  日常职责:

  ①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各项要求;

  ②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

  ③指导加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④协调保障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应急职责:

  ①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②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③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④研判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⑤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副总指挥职责要求

  日常职责:

  ①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

  ②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③指导开展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应急职责:

  ①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②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③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④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⑤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⑥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⑦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3)协调办公室职责要求

  日常职责:

  ①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②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③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应急职责:

  ①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②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③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④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4)专项工作组职责要求

  镜湖公安分局:查处导致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镜湖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

  镜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镜湖区住建交通局:负责水厂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水质异常信息。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水厂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

  镜湖区卫健委: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镜湖区城管局、镜湖区环卫所:参与在供水区域发生的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镜湖区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对外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镜湖区应急管理局:协助防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协助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日常维护管理,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使用管理。

  相关属地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本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日常保护与监管,发现水质异常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区环境应急办及相关部门报告。在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区相关部门做好事件现场处置工作;配合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当地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群众投入救援和应急工作。

  (5)各街道应急小组职责及与指挥机构的关系

  本次预案明确各街道应急小组(包括街道工作人员及自来水厂工作人员,详见各街道应急小组名单)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在得知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并同时上报镜湖区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②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由于距离事发地较近,街道应急小组负责前期处理工作(主要包括围堵、截流、疏散人员、报告相关单位等工作),并在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到达后,听从指挥部的指令,并配合应急处置组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③自来水厂应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部分依托自来水厂,部分依托应急管理及生态环境部门物资,另补充购买必要应急物资),以便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应急物资调动迅速、便利;

  ④街道应急小组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使各应急小组成员熟悉自己的职责和任务,让周边工业企业及群众从中感受到应急救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学习到有用的救援知识。

  各街道应急小组的职责主要是在得知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负责上报镜湖区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并在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到达之前负责前期处理工作,在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到达后,听从指挥部的指令,并配合应急处置组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2 现场应急指挥部

  2.6.2.1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镜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发生污染事件时,协调办公室接到报告后,通过信息核实,判断饮用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应及时报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由镜湖区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副区长为总指挥、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为副总指挥(特殊情况,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可以委托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应急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根据不同水污染事件,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所有参与应急处置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6.2.2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展开行动。

  (2)负责应急准备、预警发布、预警级别调整、预警解除等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4)组织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和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5)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6)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应急响应

  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应明确信息收集和研判的责任单位、过程和具体要求。

  3.1.1 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的责任单位包括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的镜湖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以及供水单位等部门,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上报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协调办公室。

  芜湖市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收集范围与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一致,即为各水源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

  根据本项目特点,可以从以下途径进行信息收集:

  (1)区生态环境分局、供水单位、水利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相关热线、网络、群众举报等途径获取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信息。

  (3)公安交通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4)通过镜湖区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信息研判是指运用科学严谨的研究方法,对各种信息线索、零散脱节信息进行深度加工整理与关联,产生一个预测性或判定性结果的过程。信息研判主要包括对信息的真伪断定和风险评估两方面。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应急指挥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镜湖区人民政府。

  接到信息报告的镜湖区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部门,以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由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措施。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2.2 预警的启动条件

  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

  (1)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下列情形为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12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500米的陆域或水域。

  ②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2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③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2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12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2)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下列情形为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②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③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④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⑤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⑥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2.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发布流程:协调办公室根据收集报告信息,通过核实、研判,确定可能或已经发生饮用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现场应急指挥部通过会商,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启动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预警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咨询电话、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发布途径: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警报器等手段和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地区和人员。预警信息可选择通过以下途径发布:

  (1)通过已建立的区人民政府工作网络,以文件传真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和相关街道办发布预警信息。

  (2)通过区政府或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微博等发布预警信息。

  (3)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4)由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发送预警信息。

  预警发布的对象:预警发布对象应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3.2.5 预警行动

  现场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后,进入预警状态,应采取以下预警行动: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还应启动应急措施。

  3.2.5 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预警解除的条件。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程序

  (1)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报告程序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均有及时上报的权利和责任。

  ①当在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污染事件时,发现人员立即报告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协调办公室;

  ②区应急协调办公室接到报告或信息后,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③区应急协调办公室确认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综合评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研判预警信息,并立即报告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2)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镜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水局、区卫健委、供水单位等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交通运输(遇水上运输事故)、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应急管理、农业农村(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橙色预警级别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并上报镜湖区人民政府和芜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初步认定为红色预警级别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和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部门报告。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发生下列情形无法判明等级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镜湖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红色预警级别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因环境污染引发的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④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镜湖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区域共同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形成联动机制。

  (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发现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应启动橙色、红色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应在1小时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同时向芜湖市人民政府及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①初报。应报告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②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③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4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根据现场核实和水质监测数据,组织专家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判断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可能对饮用水源造成的危害。

  事态研判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的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5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的生态环境、水利、卫健、供水单位等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和地理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点位布设等),对污染水源或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包括增加监测项目和加密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物动态变化情况。

  3.5.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请求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应急监测支援。镜湖区应急监测组主要由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镜湖区住建交通局、镜湖区卫健委、供水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规范

  监测工作中涉及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时段、采样方法、化验室分析、质量控制、数据统计等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的环境标准要求进行。

  (2)监测范围

  应尽量涵盖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3)监测布点和频次

  以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4)现场采样

  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

  应急监测通常采集瞬时样品,采样量根据分析项目及分析方法确定,采样量还应满足留样要求。污染发生后,应首先采集污染源样品,注意采样点代表性。具体采样方法及采样量可参照HJ/T191、HJ/T164、HJ/T194、HJ/T193、HJ/T55 和HJ/T166 等。

  采样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根据事故发生地点具体情况,迅速划定采样、控制区域,按布点方法进行布点,确定采样断面。

  采样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故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依据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事故发生地的污染实际情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样品,既满足反映环境污染程度、范围的要求,又切实可行。

  现场采样记录也是应急监测采样时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它是突发环境应急监测的第一手资料,必须如实记录并在现场完成,内容全面,可充分利用常规例行监测表格进行规范记录,至少应包括如下信息: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污染事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②现场示意图,如有必要对采样断面及周围情况进行现场录像和拍照,特别注明采样断面所在位置的标志性特征物如建筑物、桥梁等名称。

  ③监测实施方案,包括监测项目(如可能)、采样断面(点位)、监测频次、采样时间等。

  ④事故发生现场描述及事故发生的原因。

  ⑤必要的水文气象参数(如水温、水流流向、流量、气温、气压、风向、风速等)。

  ⑥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名称、流失量及影响范围(程度);如有可能,简要说明污染物的有害特性。

  ⑦尽可能收集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相关的其他信息,如盛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标签等信息,尤其是外文标签等信息,以便核对。

  ⑧采样人员及校核人员的签名。

  (5)监测项目

  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6)分析方法

  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为迅速查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污染物的种类(或名称)、污染程度和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在已有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场快速监测方法和实验室现有的分析方法进行鉴别、确认。为快速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首先可采用如下的快速监测方法:

  ①检测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的监测方法。

  ②现有的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系统等在用的监测方法。

  ③现行实验室分析方法。

  (7)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

  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8)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

  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应急监测过程应实施质量控制,用于监测的各种计量器具要按有关规定定期检定,并在检定周期内进行期间核查,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实验用水要符合分析方法要求,试剂和实验辅助材料要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实验室采购服务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实验室环境条件应满足分析方法要求,需控制温湿度等条件的实验室要配备相应设备,监控并记录环境条件;应急监测报告应完整。

  (9)污染跟踪

  应急响应小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加强监测,包括增加监测指标和提高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动态。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污染事件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事件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3.5.3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

  应急监测组的住建、农业农村水务局、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供水质量实时的应急监测。判定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对其供水质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制定应急监测与保障实施方案;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3.5.4 应急监测评估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监测与评估结果上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制定和调整下一步应急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6.2 切断污染源

  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应明确负责实施切断污染源的部门、程序、方法及工作要点;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地表水水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 应急处置

  3.7.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应急处置组应组织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包括先期处置、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1)先期处置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①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依法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②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防止污染或泄漏进一步扩散;

  ③通知相应的自来水厂 、所在地街道办、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和镜湖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④服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政府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水质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取水口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

  (3)应急污染处置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如下措施:

  ①现场应急指挥部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事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咨询组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②当饮用水水源已受到污染时,应急处置组立即启动水源地防控措施,采取隔离污水、治理污染、调水稀释、停止供水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威胁;并衔接启动《镜湖区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供水部门通过多渠道组织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

  ③应急处置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水源的途径;减少危害程度和范围,并同时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

  ④当发生供水应急状态时,紧急切断部分管路,实行区域间歇性供水;

  ⑤划定现场污染警戒区、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⑥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⑦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⑧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⑨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不能建设永久应急工程的,应事先论证确定可建设应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预案中明确。

  3.7.2 供水安全保障

  应急供水保障组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并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应急供水保障组应随时掌握供水单位的应急监测能力和深度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

  应急供水保障组应配合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供水启动时间、备用水源启动时间等。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1)事件所在地镜湖区人民政府、区农水局、区住交局按照应急预案,通知水厂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供水辖区内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

  (2)供水系统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对技术可控制的水体污染实行二级或三级强化处理手段;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从上游或备用水源地紧急调用水源,改路供水;用水量大的生产、服务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优先满足居民用水要求;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

  (3)节约用水,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首先保证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对高耗水工矿企业、洗车、洗浴中心及其它服务行业实施限量供水,并号召城区居民实施节水,对于缺水率较大的部分区域可启动自备水源,并加强供水协调调度。

  (4)水源调度。当启动红色预警时,供水单位应及时停止取水以及供水,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通过芜湖市其他水厂供水设施或依托芜湖市备用水源保障居民用水。供水单位的应急监测能力、深度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启动时间、备用水源启动时间等情况见下表。本次预案应急监测依靠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水厂不具备应急监测能力。

  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根据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以及调集、运输和使用方式。清单应包括物资、装备和设施的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还应明确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要求。根据现场调查,现有应急物资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负责物资调集的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等信息详见第二部分的应急资源调查章节。

  根据现有物资储备情况,还需储备完善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1)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涉及重特大突发事件,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5·24”要求(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解除群众的思想疑虑,防止各种谣言的传播。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持续做好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对媒体、公众提出的问题或质疑,及时调查核实并公布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3)镜湖区人民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镜湖区人民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除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各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信息。同时,区委宣传部应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的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及时准确、主动引导。

  3.10 响应终止

  3.10.1 响应终止的条件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作出应急处置报告,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1)本次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3)本次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根据生态环境、卫健部门的监测结果,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达到“水源地威胁解除,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的响应终止的必要条件。

  (4)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10.2 响应终止的程序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的应急处置组组织专家咨询组根据应急监测结果、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依次报请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总指挥批准。

  (2)现场应急处置组接到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必要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

  (4)应急终止后,应急监测组应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3.10.3 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水污染事件单位查找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的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应急工作进行汇总、总结,上报区政府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的应急指挥部。

  (3)应急过程评价,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的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应急预案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 后期工作

  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内容。

  4.1 后期防控

  响应终止后,应急监测组还应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特点和污染物的污染范围定期采取监测措施,供水单位严格监视取水口的水样指标,严格监管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期污染防控措施,确实落实到各责任部门、涉事企业单位及个人,如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4.2 事件调查

  在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终止后,应由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配合对一般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进行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应配合芜湖市人民政府对较大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组织调查,配合安徽省政府对重大、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组织调查。

  4.3 损害评估

  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对污染区的清理、污染物的处置、后续影响的监测、生态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和措施,并指导做好污染清除和生态恢复工作;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指出下一步需要整改的工作和本预案需修改的内容,编制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报告应根据事件等级红色和橙色,分别在应急终止后的20天和10天内完成。

  评估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事件原因、过程及后果(包括伤亡、经济损失、影响);

  (3)分析、评估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

  (4)事件结论、主要经验教训,责任人认定及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管理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等。

  4.4 事件总结

  综合评估结束后,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全面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对整个事件有关的资料,包括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监测记录、检验报告、信息分析、决策记录、执法文书、调查处理总结报告等,进行整理、补漏、分类、归档,并形成书面材料。

  4.5 善后处置

  (1)在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和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2)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牵头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造成的伤害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做好安民、安抚、社会救助、理赔等工作。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消除突发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3)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危机过后有关工作,弥补损失,消除影响,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4)受灾居民生活救助由民政部门负责。民政局、供水公司等单位要迅速设立饮用水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日常生活用水的安置工作。卫健部门要做好受伤人员救治工作。各专业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规程,做好现场污染物的收集处理工作。有关现场清理和处理工作,应根据专家对灾害事故的性质和传播范围等进行认定,由公安、卫健、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设立警戒哨,划定警戒范围,由专业部门和技术人员采取相应的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有关专业部门应继续对现场情况进行监控,根据专家评估结论,再进行解除警戒。

  (5)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组织继续跟踪对水源水质的监测,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处置工作。

  5 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部分,包括通讯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经费保障及其他保障等内容。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具有获取与饮用水水源有关信息的权限,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保通讯畅通,指挥部办公室要保持值班电话全天有人接听,并在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现场各应急分队之间的联络畅通。在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应急指挥、现场工作人员、各协作单位、各相关部门在相互联络中应视具体通讯情况,遵循方便、快捷、高效的原则,选择使用各种通信设备。如:台式电话、高频无线电话、对讲机等通信设备。

  专项工作组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及时有效地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2 应急队伍保障

  由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卫健、水利等部门,组建起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练的高素质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救援、处置队伍,并形成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对人员、生态、经济活动及水源地的危害,保证环境恢复和用水安全。

  (1)宣传

  镜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饮用水源保护科普宣传,做好饮用水源保护政策法规、水源污染事件预防与避险常识的宣传工作,编印、发放水源保护的宣传资料,增强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提高危险品生产、使用、运输、仓储单位的危机意识和应急心理准备,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爱护意识。

  (2)培训

  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应加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授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学习、培训,使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培训周期为1次/年。

  (3)演练

  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集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实战能力。

  演练的主要内容:现场环境状况的快速测定,污染源的应急处置,备用水源的应急启用,中毒人员和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

  演练周期:根据《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演练。

  5.3 应急物资保障

  镜湖区人民政府要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由镜湖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牵头,区住交局、区农水局、各街道协助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区发改委负责建立事件应急物资信息数据库,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做好应急物质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根据时间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使用应急资源。

  5.4 经费保障

  镜湖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经费,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防范、应急设备、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生态环境、住建、卫健等部门提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呈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区财政预算。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规定执行;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对受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影响较大的非事故责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补偿或救助。区财政局配合主管部门对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5.5 其他保障

  5.5.1 交通运输保障

  镜湖区住建交通局应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并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制定应急现场的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道路交通安全通畅。

  5.5.2 医疗卫生救助保障

  镜湖区卫健委负责提供应急所需各类防护服、报警装置、防寒保暖、给氧等生命保障装备和医用急救箱,定期组织体检,保障环境应急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建立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医疗救治队和医疗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5.5.3 治安保障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政府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

  5.5.4 社会动员保障

  镜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饮用水源保护科普宣传,做好饮用水源保护政策法规、水源污染事件预防与避险常识的宣传工作,编印、发放水源保护的宣传资料,增强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提高危险品生产、使用、运输、仓储单位的危机意识和应急心理准备,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爱护意识。

  5.5.5 人员安全保障

  (1)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④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启用备用水源,并向停水居民分发洁净水或桶装水。

  (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5.6 应急资源的管理保障

  建立和完善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通信网络和镜湖区环境应急物资库。利用社会力量建设和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

  加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5.5.7 技术保障

  镜湖区人民政府应加快推进环境应急预警监控指挥系统建设,组织相关专家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方法进行研究;注重引进饮用水源安全领域的先进技术,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建立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安全预警系统,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指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使用的、需要明确规定并解释的词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镜湖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6.2 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镜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实施,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预案实施前后,由镜湖区人民政府组织演练和修订。建立与其它部门的交流与联系,组织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救援活动,在出现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相互协作。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镜湖区人民政府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同时,随着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时进行预案的修订和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民政府及时进行预案的修订:

  (1)区域范围内企业类型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出现涉及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较大企业;

  (2)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3)区域内危险风险源的种类和分布发生变化的;

  (4)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6.4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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