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一)项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时止。
第二条 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璧山县人民医院。
第三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临床护理 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
1、具体工作内容按岗位工作职责执行;
2、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甲方建立的医院管理制度。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作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参照同等岗位正式人员执行。
第五条 甲方每月 10 日前以法定货币足额支付乙方上月工资。甲乙双方约定:
严格执行重庆市关于工资水平的规定,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岗位工资: 元/月(中专400.00元/月、大专450元/月);
(二)绩效奖励工资:临床科室根据本人实际工作业绩,分配科室奖金。
(三)临床值班补助费参照同等岗位正式人员标准据实发放。
第六条 乙方在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各种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按 医院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甲方的原因停产或使乙方待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奖金以及特殊工作条件或环境下的津贴)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按医院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甲方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计算按照医院规定参照同等岗位人员执行。
第九条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按医院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重庆市的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法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严格遵守医院管理制度。
(二)服从甲方工作岗位安排、调动。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予以解除本合同。
⑴违反《临床护士岗位责任书》的要求,或违背本人承诺,经教育后仍然不改正的;
⑵违反《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制度的规定,给医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⑶缺乏责任心,违反操作规程、护理常规或规章制度,给患者或医院造成严重损失的;
⑷违反医院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每年违纪超过5次的;或旷工累计达5天的;
⑸工作懒惰或服务态度差,患者投诉达5次/年,或科室负责人投诉达5次/年;
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⑺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或连续三个临床科室都拒绝接纳的;
⑻不按规定参加“三基三严”培训与考试,每年缺考达5次,或每年三基考试补考不合格达5次的; ⑼连续5年没有完成医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的;
⑽在《护士岗位责任书》的规定年限内不能晋升职称的;或工作表现差,调整3个科室仍没有进步,连续3年绩效考核排名倒数10名的。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以下材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一)乙方的执业护士资格证书;
(二)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乙方的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临床护士岗位责任书;
(五)乙方的承诺书;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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