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品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一、产品名称、商标、重量及单价: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万元)
金额(万元)备注
合计
二、质量标准:见合同附件。
三、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按第二条;自产品安装、调试完毕投运合格之日起质保期为壹年。
四、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标准包装,不回收。
五、随机备品、配件、工具及数量供应方法:齐全。
六、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无。
七、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收到货物时起转移。
八、交货时间和地点:合同签订后35日内在乳山买受人指定地点交货。
九、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运至指定工地,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十、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第二条在安装现场验收,如有异议在质保期内提出。
十一、安装与调试:出卖人应按买受人的通知要求,到达安装现场指导安装、调试。
十二、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安装投运叁个月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90%,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届满后壹年内付清。
十三、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无。
十四、本合同解除的条件: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十五、违约责任:1、出卖人逾期交货或未在买受人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指导安装、调试或未在买受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售后服务的,每延误一天,出卖人向买受人偿付合同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2、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可以退货,出卖人应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货款,并偿付合同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十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八、其他约定事项:1、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 卖 人 买 受 人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开户行及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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