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第一章 总则
为适应行包运输管理新体制、新模式的需要,进一步强化行包运输安全和装卸管理工作,有效约束双方行为,及时解决结合部存在的问题,保证行包运输安全稳定和装卸作业质量的提高,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道部有关规章制度,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二章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是安全生产及路风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管辖范围内的行车、劳动、设备、消防安全和路风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铁道部、公司安全生产及路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和落实安全和路风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责任。
3.认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抓小防大,做好安全分析和预测工作。
4.遇有列车晚点、停靠站台临时变化等非正常情况时,甲乙双方指派专人进行有关事宜的联系,互相提供便利,保证乙方正常装卸工作。
5.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及路风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对设施设备情况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站内作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凡损坏甲方和站场设备的一律照价赔偿。
2.乙方作业人员应认真执行列队接车制度,服从车站行车组织,听到开车铃响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严禁抢装抢卸,严禁列车起动后扒车、跳车以及做有影响正常运输秩序的事情。
3.乙方在站台停放机动车、拖车时,应按指定位置、顺站台方向停放,严禁侵入站台安全限界。码放行包不超高、超宽,绳索、网绳捆牢,不致甩落。
4.建立工作定期协调制度,协调解决双方安全生产及服务质量中存在的问题,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月度安全产例会和服务质量例会。
5.认真执行甲方安全、路风管理规定,接受甲方的安全及路风工作监督,及时向甲方反馈在安全及路风工作监督检查提出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6.乙方对甲方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安全、路风整改通知书和考核通知负有落实考核责任,并认真按甲方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7.按甲方需求配备岗位作业人员,确保行包运输工作的正常开展。
8.严禁挪用甲方车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使用机动车(非机动车)用于甲方正常作业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三章 安全责任界定
第三条 对由乙方责任范围内所引发的行车、设备、火灾、爆炸、人身伤害等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四条 对由于甲方运输指挥组织不当,造成的行车、人身、设备等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 对因乙方作业造成的旅客伤害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按铁道部《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1995]52号)规定负责处理。
第四章 路风问题责任界定
第六条 由乙方负责的行包装卸、搬运、而引发的收高价、收款短票等路风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条七条 因乙方工作人员勒卡旅客财物、打人等而引发的路风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承担。
第八条 在行包装卸、搬运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物品损坏等引发的路风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五章 协议期限及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九条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
第十一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协议内容,如遇相关政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协议内容。
第十二条 本协议到期终止。一方或者双方在协议期满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期限自行顺延一年;以此类推,一方或者双方在本协议期满前三十天内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延长本协议的,本协议到期即行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十四条 双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对某些条款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第八章 补充条款或特殊约定条款
如有要求,另行补充。
第九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 四 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委托方(盖章):_______ 受委托方(盖章):_______
营业部经理: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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