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扬州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瘦西湖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系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X元(X元/月X11月=X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X元(X元/月X月=X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X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xx、20xx年防暑降温费X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4月份工资X元;
6.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工作服押金X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三20xx年2月份入职被申请人扬州X有限公司从事工作,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没有给申请人缴纳社保,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加班费、支付防暑降温费等原因,申请人在20xx年4月3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加班费等。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权益,至此向贵委提出上述劳动仲裁请求,还望得到贵委支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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