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物业合作协议合同书

2020-05-19 来源:步旅网

  甲方:

  乙方:

  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合作拓展、经营管理物业项目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第一条合作事项

  (一)甲方协调开发商,将甲方参与投资开发的各类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权交予乙方负责经营管理;

  (二)双方按比例分配共享经营利润。

  第二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年月日—年月日止。协议到期后,双方可续签协议。

  第三条合作原则

  (一)保密原则

  无论合作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合作关系终止之后,双方都必须对有关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经营管理信息和技术。

  (二)诚信原则

  双方都应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在合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得虚构支出,不得隐瞒收入,不得从事损害合作方利益的任何事情。

  (三)友好原则

  合作双方都应遵守友好原则,无论在合作过程中因任何事情发生任何分歧、争执,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第四条股份比例及利益分配

  (一)股份比例为:甲方40%、乙方60%。

  (二)经营管理的利润按股份比例分配,经营管理中出现的亏损、风险和法律责任按股份比例担。

  第五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联络、协调和维持与开发商的关系,并负责洽谈和获取项目的物业管理经营权利,尽力争取最优惠条件;

  2.甲方以物业服务项目为投资资本,占项目利润40%;

  3.不参与物业项目的具体经营管理,不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4.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核。有权制止乙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因乙方违法违规造成的损失,有权向乙方追索;

  5.出席双方经营工作会议并就乙方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重大决策事项发表意见;

  6.积极支持和配合乙方的开展工作,共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品质;

  7.本合作协议有限期内,不得与第三方开展同业合作。维护乙方的声誉和形象,不发表任何损害乙方声誉、形象的言论,不做任何损害乙方利益的事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全权负责项目可行性经营评估、人员组织、成本核算和具体经营管理。

  2.按照60%比例投资,按投资比例承担经营风险、法律责任,按投资比例分配经营利润。

  3.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成本核算,每月向甲方报送财务报表,接受甲方的财务审核。

  4.每月召开一次经营分析会,向甲方报告当月经营状况、盈亏状况,对项目投资、亏损分担、盈利分配及其他重大事项提出解决方案。

  5.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经营,不得发生违法违规、徇私舞弊及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6.积极参与和配合甲方与开发商的沟通、协调,负责起草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其他合作文件。

  7.主动接受甲方的监督和审核,积极采纳甲方的合理化建议。

  8.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形象,不发表任何损害甲方声誉、形象的言论,不做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事情。

  第六条财务管理及监管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由双方讨论确定后执行。

  (二)每个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出具财务报表。

  (三)经营管理成本按行业规范以实际发生为准。能提供正式发票的必须提供正式发票;不能提供正式发票的,应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收据(盖章或摁手印);既不能提供正式发票,也不能出具收据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处理。

  (四)税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定计算并缴纳。

  (五)按照规定向乙方总公司缴纳管理费用。

  (六)员工工资、福利等按项目所在地行业标准执行;分公司薪资按比例分摊各项目。

  (七)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办公费等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

  (八)每季度对经营利润按比例分配并支付。

  第七条债权债务

  (一)甲乙双方自行对自己的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负责,任何一方不为对方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二)本协议合作过程中,因经营管理的需要共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股份比例承担。

  第八条协议终止及清算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协议终止:

  1.协议到期,合作自然到期;

  2.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作;

  3.发生人力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继续合作。

  (二)合作终止后,应对合作期间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

  1.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折旧,残值按股份比例分配;

  2.经营管理的收益盈余按股份比例分配;

  3.经营管理中的共同债务按股份比例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均应认真严格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如遇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视为违约。但需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部门或机构提供的报告、证明文件。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可协商是否继续执行本协议或修订协议。

  第十条其他

  (一)经营管理过程中,若发生合作方意外伤亡或丧失履行协议的能力,由该合作方的法定继承人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及经过管理过程中产生新问题,经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三)因为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分歧、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裁决。

  (四)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