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陕西省安康县紫阳县25位民工,申诉人代表:何,男,现年28岁,身份证号码:x3。联系电话:。
被诉人:莲花街道办兴隆砖厂,法人代表:冯,男,40多岁,住离石区莲花街道办徐家沟村,联系电话:。
申诉请求:
1、 请求被诉人支付拖欠我们农民工14300元工资款。
2、 请求被诉讼人依法承担因索要拖欠工资给申诉人造成的误工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我们来到吕梁市离石区莲花街道办徐家沟的兴隆砖厂打工劳动。20xx年6月13日,砖厂接到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被迫强令停产。经申诉人和砖厂核算,裁到停工的当日,该砖厂共需支付我们工资29430元人民币。20xx年7月5日前,在我们多次讨要下,被申诉人只支付了我们15000元人民币,至今仍拖欠我们14300元工资没有支付。
为追讨拖欠的部分,我们民工代表多次找被诉讼人讨要,但被诉讼人一推再推,就是不予支付,已给我们已经造成了3000元的误工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为此,我们找贵部门提出请求,恳请贵部门领导体谅我们外地民工的困难和无助,依法制裁被申诉人的不法行为,及早为我们讨回被拖欠的工资和给我们造成的损失为盼!
此致
离石区劳动局
申诉人代表:何
20xx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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