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
女方:
双方于20xx年9月26日在北京市市宣武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xx年生育有一女儿,离婚后女儿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不支付抚养费。
2、探视权:女方每周探视一次,为了不影响孩子以后的学习和生活,定在每周末,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止女方探视,否则女方有向有关部门申请改变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⑴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
⑵房屋:婚前男方按揭购房一套,坐落在,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女方参与偿还购房贷款。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已经生效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房屋的增值部分应区分婚前、婚后的增值数额,对于与婚后还贷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补偿女方×元。(在中介对现有房产价值进行评估后,算出男方给女方的应付补偿。))
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2、机动车辆:一辆,离婚后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
3、股权、股票、债券等:各自名下,保持不变
4、债权与债务: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6婚姻期间家具、家电谁出钱购买的归谁。
7、女方怀孕生女后,引发了肌筋膜炎、骨质疏松、血小板升高等病症,而且现在仍处于哺乳期,女方有权要求男方向女方支付相关医药治疗费XX元。(女方所患疾病均有医院证明)男方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失费、疾病治疗费等经济补偿费X元
8、在男方未付清女方的经济补偿前,女方有权居住,男方及其家人不得干预和影响女方的生活。男方有权拒绝女方以外的人进入此居所。
四、其他协议事项:
男方给予女方的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
五、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给对方(/按支付违约金)。
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七、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人民法院起诉。
立协议人:
男方:
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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