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窜货的定义及原则
1、窜货的概念:
窜货是指未经过总公司许可,经销商将系列产品销往非所属区域的违约经销行为。
2、窜货证据的定义:
是指能证明经销商进行窜货的一切有效依据,譬如:窜货机器编号及其他标识、发货证据、谈话录音、照片等证明材料。
3、窜货的分类:
根据经销商主观意识可将窜货分为无意窜货和恶意窜货。
4、无意窜货:
是指消费者因在外出差顺便产生的一种购买行为,通常数量在1~3台内,经销商对消费者的这种非区域购买行为并不知情。对于无意窜货行为,总公司将根据
实际情况和双方经销商的协商情况进行和解处理。
5、恶意窜货:
是指经销商从主观上故意将产品销售到所辖区域以外的消费者或地区进行销售的一种行为,通常此类销售数量较大。对于恶意窜货行为,总公司将严格按照本节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处理原则:
总公司营销中心在收到窜货投诉后,24小时内回复对方,并协助收集证据,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二、关于窜货的判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1、收货原则:
必须经总公司营销中心同意并派人协助总经销商进行收集证据,或营销中心发书面通知授权经销商自行收集证据,根据收集证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2、对无意窜货的处罚规定
对于无意窜货行为的,总公司将以“协调为主、处罚为辅”的处罚政策对双方进行协调与和解,必要时可以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
违反本款的处罚金=(该产品规定市场零售价—该产品出厂价)×窜货数量×2;
本款处罚金由总公司向窜货方收取,扣除总公司处理费用外全归属被窜货方拥有。
3、对恶意窜货的处罚规定
对于恶意窜货行为的,总公司将以“处罚为主、教育为辅”的`政策对窜货方进行处罚和教育;
违反本款的处罚金=(该型号规定市场零售价—该型号出厂价)×该型号在60天内的累计进货数量(如有多型号并处);
本款处罚金由总公司向窜货方收取,扣除总公司处理费用外全归属被窜货方拥有。
4、窜货罚款的收取办法
以上处罚金将直接从货款或市场保证金中扣除,货款不足或者市场保证金不足者不予以供货。
5、窜货证据机的处理
为收集证据而收购的机器,由窜货方按收购价格收回,在公司规定期限内完成与被窜货方的货款来往,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6、对被窜货方的补偿
总公司在罚取窜货方的违约金额度内,扣除因处理窜货产生的费用(差旅费、相关取证费用等),以现金或冲减应收赃款的形式补偿被窜货方的市场损失,在当月业务账中反映。
三、本规定从20xx年五月一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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