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综合治理工作,依据《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岗的学校所有工作人员。
二、具体要求:
第一条:教职工应全力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
1.教师在课堂上,除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外,还应严密组织课堂秩序,并留心学生注意身体、精神等诸多方面的状况,保证学生课堂中的安全。
2.教师应按学校有关要求(班主任要到班,科任按时值勤)积极维护好课间秩序,避免各类伤害事故发生。
3.学生进校前,应按要求在指定地点集合。班主任教师应按时去接学生进楼,并全程护送至教室。
4.学生一经进校,除放学外一律不准擅自出校,如遇特殊情况,须经校长批准,由教师陪同出校。
5.学生放学,一律统一站队,由班主任教师护送离校,并按要求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和执勤教师共同护送学生到解散地点。
6.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或活动,责任教师(体育教师、班主任教师、裁判员教师等)应组织学生做好准备活动,以避免伤害事故发生。
7.学生参加校内集会或校外活动,一律安排配班教师。配班教师应协同班主任教师组织好学生秩序,责任共担。
8.学校实行静校制度,任何人员不得在放学时随意滞留学生。
9.任何人不得指使允许学生使用电器。
10.后勤部门每学期检查维护一次学校的门窗、护栏、墙皮、电线设备及防火设施等,体育教师每学期检查、维护一次体育设施,保障学生不受伤害。
11.教职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学校,有责任按照学校各项要求完成各自工作任务。
第二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事业道德规范。
12.教职工不得参与邪教等会、道、门活动,不得向学生传播不健康思想。
13.教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4.教职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侮辱学生或侵害学生人身权力。
15.教职工不得向学生违规收费,严禁在校传销,代销未经学校许可的有关物品。
16.教职工一律不许让学生从事为教职工服务的事情。
17.教职工应礼貌对待每一位来校家长,不得与家长发生任何争吵。
18.教职工之间应团结友爱,语言文明,不得挑拨离间,造成事端,不得发生教职工之间争吵甚至打斗行为。
19.教职工之间注意校外的自身言行,不得因此而影响教师乃至学校的声誉。
第三条:教职工有责任保护学校资产不受侵害。
20.教职工应加强防火、防盗意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21.教职工在校不得私自使用与教学无关的电器。
22.教职工不得窃取学校财物,不得借用公物长时间不还而据为己有,不得丢失公物,不得因违规使用公物而造成公物损害。
23.校财务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有关财产保管制度和财经手续纪律,不得因此给学校造成损失。
24.违规处罚:
如有违反以上有关条款,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将由学校行政依据上级和我校有关规定,扣除当事人、主管主任、主管校长的安全奖,并视情节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公布执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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