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甲方全称):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全称): 庆阳市西峰区肖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 工程名称:广安门铁路住宅小区临建工程
1.2 工程概况:
1.3 分包工作内容及范围:
第二条 合同工期
2.1 开工日期:
2.2竣工日期: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为: 350000 元(人民币)
大写为: 叁拾伍万元整
3.2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
第四条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4.1结算资料:
4.1.1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编制结算书。
4.1.2有效的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
4.2合同价款的结算和决算:
4.2.1发包人应于每月 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
4.2.2工程交工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决算手续。
4.3合同价款的支付
4.3.1办理支付的手续为:承包人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应向发包人出据“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用发票”作为收款凭证,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付给承包人指定的人员。
第五条 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5.1安全施工
5.1.1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5.2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5.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5.2.2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5.3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第六条 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6.1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施工依据。
6.2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工期不延长,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3分包人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6.4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第七条 工期延误
7.1 甲方提出推迟开工,需书面通知乙方,并承担相应责任。
7.2 若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开工,应提前五天提出延期开工,书面申请报甲方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
7.3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7.4 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八条 甲乙双方责任、义务
8.1 甲方责任、义务
8.1.1甲方派驻 为现场施工代表,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有现场办理手续、签字,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权利。
8.1.2负责提供乙方施工人员的临建、工具库房、施工、生活用水、电,搭活动架子脚手钢管。
8.1.3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生产计划。
8.1.4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8.1.5负责工程的竣工资料编制、整理、上交和竣工验收工作。
8.1.6施工中所生产边角料、废弃料、保温棉、剩余材料由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堆放地点集中堆放,不往外运输。
8.2 乙方责任、义务
8.2.1乙方派驻 为现场施工负责人,负责与甲方的日常联系工作,有办理手续签字的权利。
8.2.2乙方在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确保工期计划的完成。
8.2.3乙方在施工人员生命安全没有保障和甲方拖延付款不到位的情况下,有保留退场的权利。
8.2.4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甲方有权书面要求乙方在三天内退出施工现场,乙方应当退出现场,但甲方应当在这三天内与乙方共同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签认,并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8.2.5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成品保护和文明施工。
第九条 工程变更
9.1 甲方增加工程内容或修改设计时,应提前五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根据变更通知组织施工。
第十条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
10.1 乙方组织施工必须遵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设计图纸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例行日常检查制度,做好自检记录。
10.2 乙方按甲方要求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本工程的有关技术质量资料。
10.3 本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各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材料、配件采购、安装施工及保修。 10.4 质量等级评定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10.5 乙方按协议规定完成合同内全部工作,整理好竣工资料后,可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的要求,竣工验收按规定程序办理,自政府主管部门签发收单之日十五天内将工程移交给甲方。 第十一条 安全施工
11.1 乙方应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等工作,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若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发生重大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甲方有关部门。由于事故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1.2 乙方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若乙方未作或防护措施不当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有关责任和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1.3 乙方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应自备消防设备和器材,遵守政府有关安全消防和施工安全用电的规定,以及甲方的有关要求,违反上述规定,则应承担全部责任。
11.4 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中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甲方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竣工和移交
12.1 竣工前乙方必须按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在自检合格的前提下再向甲方报验。验收时必须提交完备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12.2 只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方能正式办理移交手续。在此之前乙方负责做好成品保护工作,保证在移交时工完场清。
第十三条 工程保修
13.1 根据国家关于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乙方自全部工程验收单签发之日起负责对本工程免费保修,保修期为壹年。
13.2 本工程保修金为工程造价的3%,保修期满后14天结算。
13.3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发出的修理通知48小时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自行组织人员修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3.4 如果保修期间工程发生质量缺陷,确因乙方原因造成,则由乙方自费修复,若由甲方人为造成损坏,乙方应积极修理,材料费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违约
14.1 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相应顺延工期。
14.2 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和规范的要求,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必要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1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6.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保修期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16.2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合同终止。
甲方(章): 乙方(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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