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该房屋出租为止。
第二条:委托居间中介出租之房地产。
第三条:委托条件
第四条:服务报酬
1. 约定服务报酬按月租金的35%一次性计。
2. 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之居间中介出租行为时,即甲方与乙方介绍之承租方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时,甲方应支付服务报酬予乙方。
3. 服务报酬支付时间:于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时支付。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应依本合同第三条所委托之月租金的35%支付服务报酬作为违约金。
1. 委托期限满后六个月内,甲方与乙方所曾介绍的承租方完成出租,或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而与第三方成交。
2. 委托期间内,承租方愿以甲方委托条件承租,而甲方反悔不愿以委托条件与乙方介绍的承租方订立房地产租赁合同。
第六条:乙方义务
1. 随时依据甲方之查询,向甲方报告业务进展情况。
2. 乙方应积极努力通过市场流通渠道尽快寻找承租人,早日完成甲方委托之交易。
3.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中介出租服务所作市场调查、广告企划、租赁交涉、咨询服务、差旅出勤等活动与支出,均由乙方负责,乙方除依据本合同第四条收取服务报酬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甲方补贴。
第七条:甲方义务
1、 甲方保证对委托出租之房地产有出租的权力,并可随时配合交屋,否则,由此给承租方所造成的损失,概由甲方负责赔偿。
2、 租赁完成时,甲方应依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3、 在租赁期间所发生之税费,甲方应按国家规定自行交纳。
第八条:甲方于乙方依本合同完成居间中介时,甲方应依乙方通知,与乙方所介绍之承租人另行订立房地产租赁合同,否则,视甲方违约。
第九条:甲方(或代理人)无权出租所委托的房地产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致使本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则甲方及/或代理人应依本合同第三条所委托房地产之月租金35%支付乙方作为赔偿,若同时造成承租方损失,亦应赔偿。本条款不因本合同的无效而失效,即便合同无效,本条款仍独立适用于甲方(或甲方代理人)、乙方。
第十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依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及原则公平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系经双方同意协定,协商一致达成。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产生法律效力。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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