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赞助单位(甲方):镇江南北竞技足球俱乐部
赞助单位(乙方) :镇江施立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作为镇江市业余足球的新生力量,在镇江市历次业余足球赛事中一直有着优异的表现。甲方为了更好的发展球队,拟参加中国“足协杯”比赛镇江地区选拔赛,同时为了能够借这一平台更好的宣传企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赞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赞助项目:
1、球队服装广告权
2、球队赛事品牌推广权
二、赞助确认及赞助回报约定:
现予以书面确认,乙方作为球队赞助商,将享有如下相对应的回报权益。
1、获得球队服装广告权。球队所有球衣胸前广告均归赞助商所有,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企业LOGO等。广告具体效果由甲方设计,供赞助商审核后实施。
2、在20xx年度由镇江市足球协会举办的各项赛事中,甲方队员全部统一身着印有赞助商广告的球服出场,场下利用QQ群组及队员的流动性最大可能的帮助宣传赞助商;
3、甲方参加镇江市足球协会举办的各项正式比赛时的横幅及标语将在显著位置布置,内容均由赞助商决定。且各类业余足球赛事的赛场将成为宣传提高赞助商企业及产品知名度的有力平台。
三、赞助总额及出资方式:
作为球队赞助商,乙方向甲方提供6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仟元整)
的赞助款,具体内容如下: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乙方以:现金□ 转账□ 方式向甲方交付全额赞助款。
2、甲方在收到赞助款后向乙方出具确认函。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赞助期满,甲方按照上述条款内容向乙方提供赞助回报权益,并保证乙方权益的唯一性。
2、乙方按照上述条款内容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交付赞助款。
3、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利益及形象,不得在任何场合做出有损乙方利益及形象的行为,一旦发现有甲方队员违反,甲方将按队规严肃处理。
4、甲方优先吸纳乙方有足球功底的员工,充实球队力量。
5、赞助必须用于甲方参加各级足球赛事(一年不低于2次)的报名参赛费、保险费、球员装备购置等费用的支付,不得作其他用途。
6、作为赞助商,乙方仅对球队参加各类比赛提供资金支持,不参与球队管理。
7、乙方有权对赞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8、本合同一经签署双方不得未经同意擅自转让其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一方如有违反即视为放弃履行本合同另一方可终止合同,所造成的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五、合同有效期及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
2、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须向对方提出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合同,所造成的后果由双方协商承担。
3、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责任履行情况,如发现有违约行为可提出纠正意见,如甲方拒不纠正违约事实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或未能全额支付赞助金
额,经甲方督促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视本合同为无效合同,并终止与乙方的合作事宜。期间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5、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合同,所造成的后果由双方协商承担。
6、因不可抗力如水灾、火灾、地震或赛事比赛日程正式公布后政府部门颁布的命令等不可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等情况的出现,致使双方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将不被视为违约。
六、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就赞助事宜发生争议,原则上采取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如双方产生较大分歧无法协商解决的,双方均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提请镇江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七、其他:
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合同条款同样有效,对合同双方构成约束力。本合同为有限期效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解决意见在本合同补充协议条款予以说明。
甲方:镇江南北竞技足球俱乐部 乙方:镇江施立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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