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就双方战略联盟合作达成以下合作意向:
一、合作标的
1.甲方开发的"锦绣华庭"项目待销售的三、四组团——位于江苏省泗洪县,规划建筑面积约为11万㎡;
2.甲方开发的"学府文苑"项目待销售部分(未售出部分)——位于江苏省泗洪县,规划建筑面积约为13万㎡;
3.甲方名下待开发的"蓝天花园"项目——位于江苏省泗洪县,占地约174亩;
4.甲方名下待开发的"泗阳项目" ——位于江苏省泗阳县,占地约450亩;
5.甲方开发的"银都花园"项目商业裙房部分——位于江苏省泗洪县,规划建筑面积约为1万㎡。
二、合作方式
1.项目全程营销代理(不含项目前期策划),合作项目如下:
1)项目一
2)项目二
2.项目全程营销代理(含项目前期策划),合作项目如下:
1)项目三
2)项目四
三、合作期限
自各项目合作补充协议签定之日起到该项目销售率达到95%
四、主要服务内容概述
1.项目前期策划
1)项目开发定位及开发建议
2)项目规划设计任务书
3)项目规划方案调整及市场化建议
4)项目核心形象设计及开发战略
5)项目产品外延提示及优化建议
2.项目全程营销代理
1)项目全程策划
a、项目整体市场定位
b、项目整体营销概念定位
c、项目整体营销战略
d、公关活动的策划组织
e、阶段性市场分析及连续性调研(含竞争对手分析)
f、目标消费者分析
2)项目整体销售服务
a、项目整体销售总策略拟订
b、项目整体销售战略及战术拟订
c、项目阶段销售策略的制定与执行(推盘策略、价格策略、周期策略)
d、项目整体销售体系建立
e、销售专业队伍的组织与管理
f、 提供3名销售管理人员、6名销售接待人员参与项目整体的销售服务
3)项目整体形象推广
a、项目整体品牌形象定位
b、广告创意设计及广告包装体系建立
c、广告战略组团计划拟订及执行
d、媒介计划拟订与执行
3.项目全程策划推广及招商配合
a、项目整体营销概念定位
b、项目整体营销战略
c、公关活动的策划组织
d、阶段性市场分析及连续性调研(含竞争对手分析)
e、目标消费者分析
f、项目整体品牌形象定位
g、广告创意设计及广告包装体系建立
h、广告战略组团计划拟订及执行
i、媒介计划拟订与执行
j、 提供人员参与招商工作的执行配合
五、主要商务条件
1.项目策划推广服务费
按总销金额的0.5%提取
2.项目全程销售代理
1)销售底均价
甲乙双方可在项目正式开盘前1月最终商议确定
2)代理佣金
a、项目阶段实际成交均价低于销售均底价时,按总销售金额的2 %提取;
b、项目阶段实际成交均价高于销售均底价(小于50元/㎡),按总销售金额的2.1 %提取,前期不足的予以补足;
c、项目阶段实际成交均价高于销售均底价50元/㎡时(小于100元/㎡),按总销售金额的2.2 %提取,前期不足的予以补足;
d、项目阶段实际成交均价高于销售均底价100元/㎡时(小于200元/㎡),按总销售金额的2.3 %提取,前期不足的予以补足;
e、项目阶段实际成交均价高于销售均底价200元/㎡以上时,按总销售金额的2.4 %提取,前期不足的予以补足。
3)营销推广费
占总销金额的0.5 %(由甲方承担)
4)代理佣金结算
a、全程营销代理(不含项目前期策划)的项目
a)制定阶段销售指标,双方按月度结算(每月5日为结算日);
b)阶段内完成相应指标的,双方按实际总销售金额的100%予以结算;
c)阶段内未完成相应指标的,双方按实际总销售金额的80%予以结算,待指标达到时补足剩余的20%佣金。
b、全程营销代理(含项目前期策划)的项目
a)该项目前期策划工作正式执行之日起5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0万元作为项目前期启动费;该费用在后期的销售代理佣金内予以抵扣;
b)该项目进入正式销售期后,双方按5—2及5—4—1)的相应条款予以执行。
六、主要服务人员岗位设定
1.主要负责人员
1)项目策划总负责:方玮
2)项目销售总负责:陈亮
3)项目协调总负责:汤锦莉
2.派驻团队基本构架
1)常驻人员
a、销售经理:2人
b、策划执行:1人
c、平面设计:1人(XX年春节后到位)
2)机动人员
a、市场研究人员:2人
b、前期策划人员:1人
3.全程营销代理项目销售案场人员的基本组成
1)销售经理:1人
2)销售副理:1人
3)行政助理:1人
4)销售人员:5 ~ 6人(根据项目情况调整)
七、其他合作条件
1.甲方负责项目预(出)售合同登记,配合客户办理银行抵押按揭贷款及两证办理的相关手续。
2.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乙方不得在江苏省泗洪县内承接任何地产项目。
3.甲乙双方在合作终止后1年内,不得聘请另一方的任何工作人员,否则需向对方支付人民币50万元的违约金。
4.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提前单方面终止合作合同的,应当赔偿双方合作期间及提前解约对另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重要内容保守秘密,非经他方同意或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不得泄露给无关的他人。
6.本协议未明确之事项,双方应友好协商,并将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定后方可有效,且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甲方、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于20__年月日在签署本协议,以兹证明。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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