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一方或双方不能如约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并不因此构成违约,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8.2 主张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于其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后的 日内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并附必要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同时,为了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以及将不可抗力事件给双方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还应积极提出对应的补救措施。如遇情况紧急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8.3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所提出的补救措施经对方同意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按其提出的补救措施执行;如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所提出的补救措施未经对方同意的,则双方应当积极协商确定解决方案并按确认的解决方案执行。
8.4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则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5 本条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所认定的不可抗力,即本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为免歧义,双方确认下列事项可以作为本条所称的不可抗力范围:
(1)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暴雪、冰雹、海啸、疫情等重大自然灾害;
(2)战争、罢工、暴动、禁运、封锁等重大性社会事件;
(3)政府禁令、新法规的出台、贸易管制等政府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行政干预;
(4)其他符合不可抗力定义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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