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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

2020-06-05 来源:步旅网

  出让方: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鄂州市鹏缘气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妥善安置原鄂州市鄂城区建材综合厂职工,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合同法》、《土地法》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位置、性质、面积及现状

  该宗土地位于新庙镇将军村,系国有划拨土地,土地使用面积6622㎡(以实际测量为准)。

  该宗土地于1994年10月征用,1996年3月抵押给鄂城区农行,后此债权转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鄂州市人民政府鄂州政函[20xx]25号批复市国土资源局鄂州土资文

  [20xx]85号文收回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20xx年5月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鄂州法民初字第27号裁定,鄂州市鄂城建材综合厂支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欠款本息547892元,诉讼费21456元,鄂城区建设局(现住建局)负连带责任。后

  经区政府协调,并向市政府报告,此宗地由鄂城区住建局处理,解决职工安置和相关债务问题。

  二、土地转让方式、金额及付款方式

  转让方式:该宗土地由甲方委托市国土资源部门采取招、拍、挂处置给乙方。

  转让金额:人民币80万元(含地面附属物)。其中1、乙方支付甲方30万元用于职工安置,若职工安置资金存在缺口,乙方必须弥补不足部分;2、乙方支付甲方该宗土地抵押债务50万元,乙方若解除了该宗土地抵押,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乙方一次性以现金支付转让费给甲方。

  三、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债权人解决原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2配合乙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3依照鄂州发[20xx]3号文件精神,协助做好土地出让金返还事宜;

  4协调周边及职工关系。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协助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承担土地使用变更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3承担土地使用权历史问题解决过程中土地闲置费用及土地抵押解除过程中所有费用。

  四、其他事项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未尽事宜,再签补充协议。

  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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