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供应甲方水洗中粗砂、碎石达成一致,其条款如下:
一、产品名称及质量要求:
产品名称:水洗中(粗)砂,碎石。
质量要求:
1、水洗中(粗)砂的规格:0.076-5mm,满足中(粗)砂的级配要求,细度模数3.0,含泥量1%;
2、碎石的规格:20mm-40mm。
二、产品数量及单价:砂暂订 m3,单价为 元/ m3(大写: );碎石暂定 m3,单价为 元/ m3(大写: ),合同期内单价不变。
三、结算方式:每月底结算一次,按当月砂石核定量计算确定的总款额的50%结付,余下的款额在完工后30日内一次性结付清。
四、供应及验收计量方式:按照甲方的供应计划数量与时间,乙方运输供应至甲方施工现场的砂石堆料场,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输途中的安全及其它费用一律由乙方自行承担,在甲方砂石堆料场甲方派专人负责收料,甲乙双方共同量方以确定方量,材料数量以双方签字的由甲方出具的材料签收单为准。
五: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的供应数量和时间达不到甲方计划要求,每出现一次则罚款5000.00元,累计出现三次则甲方可不予支付货款且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乙方供应的砂石的质量达不到要求,则甲方可拒收,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由于甲方工程变更或其它原因导致甲方工程所需的砂的数量达不到本合同所订数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此合同一经签订则不准向第三方转让,对合同条款有异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可由甲方本部所在地仲载机构仲载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当甲方工程不需合同约定的产品,且双方各自履行完合同义务后该合同自动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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