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需双方根据 年 月 日 市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和招投标文件,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金额及交货期:
二、1、供方提供的货物须是全新的且保证不是库存或积压品(包括零部件)。
2、供方应在产品使用期限内,承担所提供的货物因自身质量原因产生的责任。年 月 日前,供方负责将货物按需方规定的地点:鄢陵县人民医院进行交货、安装、调试,并具备验收条件。供方在交货时应执行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的规定,向需方交验收标准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需方有权对供方所交货物抽样做试运行实验、实验室检查。验收所发生的费用,达标时由需方承担,不达标时由供方承担。设备到货经验收合格后,首付货款总金额 90%,余款10%一年内付清。
三、1、供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品牌、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规定,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负责更换并承担因
2、供方逾期交付货物,应向需方每日支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满15日仍未全部交货,按不能交货处理。仅支付已验收货物的货款,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3、供方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不能交货,应向需方支付全部合同金额5%
4、需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应向供方支付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金额5%的违约金。
5、因供方原因造成逾期付款
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许昌市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该鉴定结论是终局的,供需双方均应当接受鉴定结论。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供方:
需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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