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着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事宜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一、 出租土地位置及面积
1.1.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坐落于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的土地(,东至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出租给乙方使用,出租土地的面积为 亩。
二、 租赁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土地的租赁期限为___年,自___年_ 月_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期均指公历日)。
2.2. 租赁期限届满,若乙方需继续使用出租土地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三、 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3.1. 乙方每年按 元/亩向甲方支付租金, 。
3.2. 乙方按年及时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于 年 月 日前付清第一年的租金(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以后每年于 月 日前付清下一年全年的租金。
3.3. 甲方应于每次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后 日内向乙方开具收据或其他有效凭证。
四、 土地交付
4.1.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出租土地完整地交付给乙方。
4.2. 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乙方对出租土地具有完全的占有、使用、管理、经营和收益的权利,甲方及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或干涉。甲方必须无条件保证乙方对出租土地的占用、使用、管理、经营和收益等权利。如因第三方原因影响乙方对出租土地的使用,甲方有义务排除妨碍,保证乙方的权益。
五、 附属物
5.1. 甲方同意将出租土地上现有的【*房屋、树木及其果实、变压器及配套电力设施、围墙、铁丝网、水井以及其他所有附属物*】(简称"附属物",附属物清单见附件二) 作价 元(简称"转让款")一次性转让给乙方,甲方按照本合同第4.1条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之日,附属物的所有权随即同时转移给乙方。
5.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款。
5.3. 为实现生产经营目的,乙方有权在出租土地上建造畜禽舍及进行其他配套工程建设。
5.4. 乙方在出租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种植的树木、安装的电力设施以及形成的其他一切附属物的所有权归属乙方,乙方对其拥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5. 租赁期限届满,出租土地上的建筑物、设备、电力设施、树木及其它一切附属物,乙方有权拆除。甲方拟取得该等财产的,由乙方有偿转让予甲方,具体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转让合同或协议。
5.6. 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出租土地因国家或政府等原因被征收或征用的,针对土地上建筑物、设施、设备、林木、青苗及其它所有附属物的补偿金归乙方所有,针对土地本身的补偿金归甲方所有。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租金及附属物(若有)的转让款。
6.2. 尽职尽责地维护、协调好周边环境,保证周边村组及村民不影响、不妨碍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6.3. 不得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乙方根据需要独立自主地确定经营项目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甲方不得进行任何阻碍、干涉和影响。
6.4. 提供道路、水、电、热、通讯、排水、排污等便利,确保乙方能够正常使用道路、水、电、热、通讯、排水、排污等,同时甲方须保证周边村组及村民不得阻碍、影响乙方正常通行、通水、通电、通热、排水、排污等,具体用水、电、热等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5. 认真、全面履行本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合同期满前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6. 独立自主地从事畜禽养殖经营,甲方不得进行任何妨碍,干涉和影响。
6.7. 自甲方交付土地之日起,乙方有权对附属物、地上地下设施进行任意拆除、改造,有权处置地上种植物。
6.8. 根据经营需要,有权进行重新规划,重新建设,增加建筑物、种植树木及进行各种设施的安装和建设,地上建筑物、种植物、设施及其他所有附属物的所有权归乙方,乙方自主自行处理,有权对外转让或拆除,甲方不得干涉。
6.9.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乙方可自主决定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转租给他人使用,而无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6.10.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土地租金及附属物的转让款。
七、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7.1. 甲方承诺,其对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及附属物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有权将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及将附属物转让给乙方。
7.2. 甲方承诺,出租土地不属于基本农田,也不存在违反国家关于规模化养殖用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的任何其他情形,符合法律法规有关畜禽养殖的规划和环保要求,完全满足乙方从事畜禽养殖经营之目的。
7.3. 甲方承诺,出租土地未被承包或出租给第三人,亦未将附属物向第三人出售,出租土地及附属物上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限制性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发生的与出租土地及附属物有关的一切债权、债务或责任,由甲方承担。与出租土地及附属物有关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7.4. 甲方承诺其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原承包人的土地流转委托书见附件三),并负责将本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及办理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其它相关手续,以保证乙方承租土地的合法有效性。如因甲方原因或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的,甲方应返还乙方支付的租金、附属物的转让款以及在本合同项下支出的其他一切费用。若由此给乙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赔偿。
7.5. 为充分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甲方已就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出租事宜向全体村民发布了书面公示,公示有效期内,甲方未收到任何关于主张优先权的请求。
7.6. 为保证乙方的租赁权益,甲方特此确认,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租赁期限未超过该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整个租赁期限内能够正常使用出租土地。
7.7. 甲方承诺,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除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人口增减等特殊情形外,不对出租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甲方保证及时取得新承包人关于同意土地流转的书面授权,以不影响乙方对出租土地的继续正常使用。
7.8. 甲方承诺,除非发生法律规定必须收回承包地的情形,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不会将本合同项下的出租土地收回;确需依法收回的,甲方保证及时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以确保本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8.1.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双方共同签署后,按约定条件生效。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8.2. 若本合同第七条中所述甲方的声明与承诺与事实存在任何不符或甲方存在其他隐瞒或欺诈行为,以及甲方无法履行所述承诺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其全部损失。
8.3.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九、违约赔偿及争议解决
9.1.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做出的声明与承诺,或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由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
9.2.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0.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0.2.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
10.3. 本合同一式五份,由双方盖章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负责人(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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