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朔州市四海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xx年9月7日签订了《办公家具采购合同》。根据需要,除合同内订购的办公家具外,后续又增订了一些办公家具(增订的办公家具无合同)。截止于20xx年4月27日全部到货,20xx年4月30日公司派行政部王建国和后勤部吴志军与供货方共同进行了办公家具验收工作。
经双方验收确认,供货和收货数量一致。不合格处为12把实木会议椅、8张长条茶几无螺丝盖,其它办公家具质量都合格。
经统计:办公家具总计296件,总金额185660元,我公司已经付款70000元,分别于20xx年9月10日付给张海生定金20xx0元;20xx年1月29日付给张海生家具款30000元;20xx年2月15日付给张海生家具款20xx0元,剩余115660元。经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在剩余款项的基础上,再优惠2350元,实际未付家具款为壹拾壹万叁仟叁佰壹拾元整(小写:113310元)。
附明细表如下:
购买办公家具明细表
公司验收人: 供货方验收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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