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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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展油茶产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经双方平等协商,特订本合同,望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将坐落在 宜林荒山共 亩,流转租赁给甲方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种植油茶并经营。其地块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附小班位置图)
二、山地流转年限为30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归乙方所有。
三、山地面积的确认以柘荣县林业局技术人员测定的数据为准,双方不得有异议。
四、山地流转费用以租金的形式计算,双方协商同意前五年(即签订之日至五年内)免收租金,第六年开始每亩每年以100元计价,共 元(大写人民币 元)。
五、乙方应征求村民意见,处理好邻里山界、村与村、户与户之间关系,并为山地流转办理林权证提供所有相关材料,且无条件协助办理林权证相关手续。
六、甲方在山地流转租赁期间,因植树造林需要架设的管道、
溉、道路以及管理房等基础设施,乙方应无条件支持,不得干涉或另收取任何费用,若有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七、甲方取得山地承包流转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或种植油茶。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甲方拥有使用权和经营权(包括林权证),乙方不得干涉。
八、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允许甲方自主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权流转所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九、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单方解除合同。
十、本合同履行期内,不因下列情形而改变。
1、甲乙双方负责人、经办人变动;
2、甲乙双方名称变更;
3、甲乙双方体制变化。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补充,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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