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
甲方所有的经营房屋(场地)向外出租,乙方自愿租房。根据合同法等法规,在三公原则下,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经过充分、自愿协商,签订并共同遵守本合同。
第一条 商场地址:位于蜀门北路一段12号:楼 号,同意租给乙方使用,主要经营项目。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30日前,甲方如继续出租,乙方自愿租赁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在合同期满前十五日续签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赁用途:甲方租给乙方的房屋(场地)按甲方规划,只能用于经营 。乙方不能单方面改变经营用途,否则视为违约。
第四条 租赁金额:自租赁物交付之日起计算,每月元/㎡,承租面积 ㎡,月租金共计 元。签订合同时交清当月租金。以后在每个月的25—30日前交清下月租金,先交租金,后使用租赁物。租金按月计算,不以天数计算。
第五条 代收代支费用:甲方代收代支清洁卫生费、垃圾清运费、水电费、保安服务费等 元,由乙方承担并随房租一并交纳,以上租金费用合计 元。乙方必须对自己经营的商品进行财产保险,否则责任自负。
第六条 履约保证:乙方在签租赁合同时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不计息,合同终止时乙方无违约行为时退还本金,有违约行为的,用保证金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交纳,有余额的退还余额。
第七条 房屋维修:房屋整体维修、补漏以及水电、消防设施设备由甲方负责。乙方自用办公营销设施等用品用具自行负责。
第八条 装饰装修:乙方在租赁期间为提高经营效果,可以经甲方同意自费装修、装饰,合同期满自行拆除能移动的装饰装修设施设备,不能拆除的归甲方,甲方不予补偿,风险由乙方承担。装修时乙方不能损坏甲方房屋整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其它约定:
1、甲方租给乙方的房屋时用于经营的,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的税费等、经营商品的质量、价格等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消费者的投诉及处理亦由乙方负责。甲乙双方只是房屋场地租赁关系,不是经营者与管理者的关系。
2、乙方出租的房屋场地集中用于经营,乙方需爱护商场财产设施设备,损坏必须照价赔偿。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消防安全协议另行签订。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一方需提前终止合同应三十天通知另一方并经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一方严重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因国家拆迁改造须终止合同的或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的,不视为违约,不承担违约金。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形成的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
代表人签字: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甲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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