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县政府门户网站后台数据的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保障网站安全健康运行,特制定本责任书。
第二条本责任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并结合实际制定。
第三条凡申请使用县政府门户网站后台登陆号和密码的单位必须与县政府办公室签订本责任书。
第四条各使用单位均要成立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制定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专(兼)职网络技术管理责任人员,并妥善保管好登陆市政府门户网站后台的账号和密码,不得向外泄密。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制度。凡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发布的信息必须来源可靠、文字真实、数据准确。
第六条各单位不得利用县政府门户网站后台制作、发布、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各使用单位不得利用县政府门户网站后台从事下列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网络信息联络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有危害网络系统安全的行为发生,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县政府网站管理人员报告。
第九条各使用单位须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切实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网络攻击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发生。
第十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单位责任人的整个任期。当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动时,须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并重新签订责任书。
第十一条本责任书最终解释权归县政府办公室。
甲方:县政府办公室(公章)
日期:二九年九月十日
乙方:(公章)
日期:二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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