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中合裕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公司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因向贵公司申请 贷款,我公司按本公司章程规定,决定为本笔贷款提供,决议如下:
1、本公司同意为 向贵公司申请 借款,币种 人民币 ,金额
(大写)以内,期限为 个月的借款,用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的担保。
2、 在本笔贷款期限内,保证公司资产不另行抵押、出售或租赁他人。
3、如本公司遇变更或其他重大事项,须及时告知贵公司或履行相关手续,
在本笔贷款担保期限内,贵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以贵公司批准为准。
本公司股东 名,出席会议股东 名,表决同意股东名。
本次董事或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本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签字真实、自愿,决议内容真实、合法并符合本公司章程。若有不实,由我方承担一切责任。
贷款人签收日期:
年月日
(公章):
签收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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