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编号:水标协议字[____]第____号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效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水利标准化工作有关管理规定,协议各方就以下内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作要求
1、甲方指水利部或其授权机构;主管机构为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主持机构为水利部有关业务司、局。
2、乙方指由各标准主持机构指定并符合国家基建前期费和财政专项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主编单位。
3、标准编制工作应按协议约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遵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其工作内容见附表二,标准的技术内容应符合审定的编制工作大纲要求,以乙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报批文件为协议标的。
4、标准宣贯培训工作应按协议约定的计划和时间要求实施,其工作内容见附表二,以乙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宣贯培训工作总结报告为协议标的。
5、标准专题项目应按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实施,其工作内容见附表二,以乙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专题项目成果为协议标的。
6、乙方应按照协议规定时间,将标准编制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提交甲方,并通过水利科技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7、在协议执行过程中,乙方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甲方(主管机构和主持机构)书面报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含工作进度、存在问题、经费使用情况等)
8、协议各方应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乙方严格遵守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经费使用要求和国家财经制度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9、其它要求(根据项目性质列出项目实施工作条件和要求、方式、协作事项等其它内容)
二、协议各方的义务和权利
1、协议生效后,甲方应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拨付补助经费。
2、乙方应按协议的约定,按阶段向甲方(主管机构和主持机构)提供项目成果。
3、编制标准的进度拖延一年以上时,若主持机构无正当理由,主管机构可采取更换主持机构等处理措施。
4、当项目涉及保密问题时,协议各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5、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协议。
6、协议终止,乙方应及时返还剩余经费。
三、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协议各方同意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协议金额及付款方式
协议金额(大写)
付款方式:一次付清
五、其它
1、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十份,主管机构六份,主持机构、项目承担单位或主编单位各两份。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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