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因公外出活动,加强人员和财务管理,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职工因公外出,不论学习、开会、采购或其他外出任务,由书记、工会主席、副校长和教导处、学生处、总务处主任根据上级通知和工作需要确定外出人员、时间、地点,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外出。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2天以上,须报经区教育局批准。
二、参加区教育局以外单位和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学习活动和工作会议,凭上级通知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同意并报请教育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
三、凡因公差需用专车者,须经校长批准。学校所派公车必须专车专用,无特殊情况不得绕道,随车人员必须同车往返。违者超出费用自理。
四、出差者回校后,须在一周内办理好差旅费报销手续。报销程序为:本人将各种票据分类按财务要求贴好,如实填写好差旅费报销单,经派差部门负责人签字,交会计初审,再交校长审定签字,最后交会计报销。
五、审批教职工外出必有严格执行《关于组织教职工外出考察和参观学习的管理办法》。
六、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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