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熊玉乐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康会民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座落在伊川县白沙乡孟村的洛阳市中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全部厂房、辅属设施及机器设备转让给乙方。四至为:东邻道路,西邻孟村,南邻洛阳市科恒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北邻曹文治厂。
二、转让费及付款方式:转让费为肆佰万元整(¥:4000000元),乙方先付给甲方肆拾万元为定金,剩余款于20xx年8月30日前待甲方与本土地所有人将以前土地使用税及其他费用结清后,一次性付给甲方。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保证对所转让的厂房、辅属设施及机器设备有处分权,否则甲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2)甲方必须保证所转让的厂房、附属设施及机器设备无办理任何抵押和经济纠纷等事项。
(3)甲方必须办理好与本厂土地所有人(孟村村委)将本厂土地使用合同变更为乙方。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厂内所有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以后改建或转让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需要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2)自20xx年8月30日本厂土地使用税及水电费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四、违约责任在合同签字生效后,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如违约则赔偿未违约方违约金为转让费的一半。
五、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xx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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