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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劳务派遣合同

2021-06-25 来源:步旅网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派遣人员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派遣人员系指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派往甲方工作的乙方员工。乙方承诺并保证其已经劳动管理部门审批、取得合法劳务派遣相关许可和资质。

  第二条   派遣人员的工作地点、岗位、方式由甲方根据业务需要确定。

  第三条 派遣管理费系指甲方使用乙方派遣人员应向乙方支付的管理费。

  第四条 劳务费指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专用于乙方发放给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等劳动报酬。

  第五条 甲方除向乙方支付派遣管理费和劳务费外,除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无需向乙方或派遣人员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第六条 合同执行代理人

  1、 乙方指定(身份证号码:,电子邮箱:,联系电话:,邮寄地址:,邮编)为本方对接人。乙方确认本方对接人有权代表本方收发函件、协调沟通合同履行事宜、参加会议、签署会议文件、确认事实及违约责任、提出建议和整改方案等。

  2、甲方指定(身份证号码:,电子邮箱:,联系电话:,邮寄地址:,邮编)为本方对接人。甲方对接人有权代表甲方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管、纠正乙方违约行为、督促乙方付款、收发函件。超出前述授权的,须甲方加盖公章确认。

  3、各方均确认:对方按上述信息均能有效送达信函,因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无法接收信函的,一切后果由信息提供方承担。

  4、如上述信息确需变更的,变更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因未通知变更信息导致变更方无法收到有关函件的,一切后果由变更方承担。

  5、执行代理人是电子邮箱的唯一使用人。

  第二章 合同内容

  第七条 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所需人员标准及数量,向甲方派遣人员,被派遣人员应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到岗,被派遣人员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确定劳动关系,工作岗位在甲方指定的岗位。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

  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损害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六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回复乙方。

  第九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与派遣至甲方的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并如实告知派遣人员。如因乙方未与派遣人员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引发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全面负责派遣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劳务纠纷处理与社保办理与缴纳,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

  3、根据甲方用工需求,派遣符合甲方用工条件的派遣人员到甲方工作,除非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所派遣的派遣人员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甲方认为派遣人员不符合用工要求的,有权退回该等人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更新派遣人员。

  4、乙方应向甲方足额提供甲方所需派遣人员,在乙方不能满足甲方人员需求的情况下,甲方可代为进行人员招聘,但乙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乙方向甲方派遣人员所任职岗位如适用不定时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或其他工时制度的,乙方应予以提前告知,被派遣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反对甲方该等工时制度。

  6、乙方应教育派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7、乙方应在派遣人员上岗前,向甲方提供派遣人员签署承诺函,明确派遣人员系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乙方在接到派遣到甲方的劳务人员的工伤事故报案后,由乙方指派专人现场处理工伤理赔等事宜。

  8、乙方需指定专人负责与派遣人员有关的合同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9、乙方为派遣人员办理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同时每月将社保办理的回执提供给甲方,如乙方未给派遣人员缴纳社保,由此引发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10、乙方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负责处理派遣员工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监察大队稽查及员工投诉、工伤等事件,并承担相关责任与费用。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

  1、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将其退回乙方,乙方应重新派遣符合要求的派遣人员,乙方对此无异议。

  2、甲方对乙方推荐的派遣人员进行选择,由乙方办理派遣手续。

  3、甲方对被派遣的派遣人员是否使用有最终决定权;若出现被派遣人员不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情况或者被派遣人员不符合岗位需求,甲方有退回该派遣人员的权利。

  4、若被派遣人员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该派遣人员追偿。

  5、甲方根据业务需要提出使用派遣人员的条件及数量,并可从乙方提供的派遣人员中择优选用,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6、因乙方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造成甲方向劳动者或者劳动主管部门支付赔偿款、补偿款、罚金、社保费或其它费用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或索赔。

  7、甲方有权决定不同用工岗位派遣人员的工时制度安排。

  8、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双方合同有关条款,或损害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并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六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9、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甲方的义务

  1、安排派遣人员从事相应的岗位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负责乙方派遣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绩效考核、劳务费核定等事宜,并定期与乙方通报派遣人员的工作、思想状况。

  3、甲方可以对派遣人员进行合理的安排。

  4、法律法规和本合同项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派遣人员的退回

  第十二条 乙方派遣至甲方工作的派遣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规定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甲方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相关派遣人员作出处罚或予以退回乙方。

  第十三条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已将须派遣人员遵守的全部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告知乙方,乙方承诺在将派遣人员派遣至甲方工作时,已就甲方公司的全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向派遣人员进行培训并告知。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立即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派遣人员退回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无异议接收该人员:

  1、违反国家法律,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或因旷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的;

  4、隐瞒身体重大疾病的;

  5、故意制造事端,影响甲方公司声誉、形象和稳定的;

  6、故意或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的;

  7、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的同时在其他公司兼职的;

  8、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9、违反甲方规定的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安排的。

  第十五条 甲方对因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退回的派遣人员无需作出任何形式补偿或赔偿。

  第六章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  派遣管理费每月结算一次,不含税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元,增值税税率为%。前述不含税费用标准单价包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做调增。双方于每月日对被派遣人员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乙方应于次月日前出具合法足额的劳务派遣管理费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将派遣管理费支付给乙方。

  第十七条 甲方需在次月初个工作日内提供派遣人员的考核情况,并核算相应的费用,制作《被派遣员工劳务费结算表》,《被派遣员工劳务费结算表》是双方进行劳务费结算的唯一依据。乙方收到甲方《被派遣员工劳务费结算表》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开具正规劳务费发票并送达甲方。甲方收到劳务费发票后,应在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劳务费。

  第十八条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劳务费后,应在每月日前按时足额地发放被派遣人员工资并缴纳各种保险,并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交保险缴费回执,将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以《被派遣员工工资单》的形式反馈至甲方。

  第十九条 乙方确认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二十条发票条款

  1、本合同项下所指“增值税发票”均为增值税发票:(1)专用;(2)普通。(请结合具体业务选择对应发票类型)。

  2、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合法足额且经甲方认证通过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责任。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账号:

  地址:

  电话:

  3、如乙方开具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免除乙方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4、如本合同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不超过30天,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若因乙方提供的派遣管理费、劳务费发票出现问题,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派遣管理费和劳务费,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提供直至税务机关认可的票据为止。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指定银行设立专门的账户用于发放被派遣人员的劳务费,甲乙双方以及甲方的指定开户银行开设共同监管账户,以确保该账户资金按时、足额用于发放被派遣人员的工资。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若一方因国家重大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如因生产经营等原因,甲方确需裁减人员,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结算清相关费用后,双方办理退回手续,甲方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是否续签进行协商,并按协商结果续订或终止合同,协商不予续签的,本合同期满即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项约定的,应按当月在册派遣人员派遣管理费总额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出现三次及以上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整,并及时完成派遣人员退回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变更或解除,任一方违反本合同单独解除的,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整,不足弥补对方损失的仍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支付相应违约金外,还须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予以赔偿。

  第九章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乙方负责被派遣人员的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甲方应协助乙方提供纠纷所需的各种材料及证据,如被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等工作,并承担工伤保险范围外其它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或法院判决甲方支付工伤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二十九条 非因甲方过错导致的派遣人员伤害、病残、死亡等情况,乙方应积极派人现场处理,双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关责任,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十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保证专款专用,及时向派遣人员发放工资并缴纳各类保险,由于乙方没有按时给被派遣人员发放工资或缴纳保险引发纠纷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由于被派遣人员泄露甲方有关秘密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协助追究损失。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以合同附件的形式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1、派遣人员每月日前离职的或每月日后入职的不计算当月派遣管理费;

  2、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招聘合适人员,甲方须提供详细的岗位说明;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抽调派遣人员。

  4、对于本合同项下全部的通知义务,甲乙双方均可选择以电子邮件方式作为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电子信函只要按照合同明示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成功,即视为邮件已送达。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就是否续签合同进行协商,未协商一致并续签的,合同期满即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项下违约方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款、补偿款、道义资助款、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文印费以及其它必要支出等。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劳务派遣合同》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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