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叫,xx年参加信用社工作,父母远在千里之外的深圳居住,由于平时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亲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之规定:“未婚员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45天。
上次联社领导关心照顾已经休了十天,目前弟弟已经高考结束,家中有些事情需要处理,特申请休完余下的十天探亲假,敬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