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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中层干部管理考核方案集锦

2022-01-24 来源:步旅网

  一、聘任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二、聘任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热爱学校,勤奋工作,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正,廉洁自律。

  (三)熟悉学校工作,具有拟聘岗位所需的理论素养、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能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实绩突出。

  三、聘任资格

  聘任干部应具备资格如下:

  1.身体健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2.新提任中层干部的年龄一般要求在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

  3.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4.一般应具备相应学段的合格学历。

  5.年龄男满55周岁、女满52周岁,一般应退出中层干部岗位。如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延长任职年限的,须报县教育局研究同意。退出中层干部岗位后,各单位须按规定安排工作量,列入日常考勤管理,正常上班。擅自离岗的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处理。

  6.交流聘任的,应当是同级别的中层干部。提拔聘任中层正职的,应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提拔聘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特别优秀的干部教师,可破格提拔聘任。

  提任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聘任。越级提拔聘任的,应报县教育局同意后实施。

  四、干部职数配备xx县学校内设机构及中层干部职数配备标准

  略

  五、聘期和交流制度

  (一)实行聘期和交流制度。聘期三年,聘期满后所任职务自然免去。对聘任期满的中层干部须按规定启动新一轮聘任工作。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担任中层干部满6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轮岗。同一处室正副职连续任职满9年的应进行交流轮岗。

  (二)对有培养潜力的干部应进行多岗位锻炼,促进其管理经验的积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中层干部,一般应给予降职聘任或解聘,对当年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的要实行交流。

  (三)要求实行干部校际交流或校内交流轮岗的,须向县教育局提出交流方案,由县教育局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干部交流聘任工作。

  (四)交流机制。年龄将达男55周岁、女52周岁且不满一个聘期(任期)的中层干部一般不再交流轮岗。同一处室正副职均符合轮岗条件的,先交流轮岗正职,待条件成熟时,再交流轮岗副职。情况特殊一时不能交流的,由学校向县教育局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可暂不轮岗。

  六、干部聘任范围聘任方式分为不竞岗聘任、竞岗聘任和直接聘任等三种,具体如下: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不竞岗聘任:

  1.聘期内,因工作需要对现职中层干部进行岗位调整的。

  2.聘任期满,工作胜任的现职中层干部。

  3.机构调整或重组,需要对现职中层干部进行调整和分流。

  4.前期推荐人选较集中或明确的。

  5.其它需要实行不竞岗聘任的。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直接聘任:

  1.局党委研究推荐的中层干部建议对象。

  2.校长调整后,新任校长对现职中层干部在现聘期内的续聘。

  3.其它需要实行直接聘任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实行竞岗聘任:

  1.前期推荐符合条件人选较多无法确定的。

  2.现任中层干部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和分流的。

  3.情况特殊,工作需要实行竞岗聘任的。

  竞岗聘任对象一般限于本校,也可根据学校实际在全县或学区范围内公开报名竞聘。原则上每个职务或职数应有两个及以上资格审查合格的竞聘对象。

  七、干部审核制度

  (一)职数审核。学校根据中层干部配备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填报《xx县学校中层干部职数核定表》,报学区和县教育局审核。

  (二)人选审核。学校在经审核同意的中层干部职数核定表的范围内,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提出学校中层干部竞争性或非竞争性聘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竞岗方案或非竞岗方案)。如果是竞岗方案,则要将竞岗方案报批。如果非竞岗方案,则要通过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对组织提名或个人推荐的人选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填报《xx县学校中层干部人选审核表》,报学区和县教育局审核。

  中层副职提任中层正职、或属交流轮岗的干部变动不需报职数审核。

  经审核同意后,启动推荐、考察、公示和任免等干部任用程序。未经书面审核同意,擅自启动干部提任交流或推荐考察的,其相关聘任不予承认,并追究学校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聘任工作流程

  (一)不竞岗聘任程序

  1.公布方案。在学校公布《学校中层干部聘任工作方案》,并公布具体职务。

  2.民主和谈话推荐。采用民主推荐和组织提名相结合的形式产生不竞岗聘任的建议人选。民主推荐包括在一定范围内的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组织提名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民主推荐票数或谈话推荐人数较低的,暂缓提拔聘任流程。

  3.述职和测评。参加不竞岗聘任的建议人选必须在全体教师大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上做述职报告和表态发言。凡不做述职报告和表态发言的对象,作自动放弃论处。学校召开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会议进行民主测评并书面征求意见。参加测评人数应不低于应到人数的2/3,否则测评无效。赞成得票数较低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4.谈话征求意见。谈话对象:中层及以上干部、提任对象所在教研组或有工作来往的教职工代表。谈话赞成推荐票数较低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5.确定考察对象和发布考察公告。根据民主和谈话推荐、民主测评和谈话征求意见的结果,学校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发布考察公告。

  6.综合考察。依据干部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有关对象德、能、勤、绩、廉的表现,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7.确定拟聘人选。听取考察组意见,学校集体研究确定各岗位拟聘任人选。

  8.拟聘公示。在一定范围内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提拔聘任干部的公示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

  9.办理聘任手续。拟聘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由学校发文,工会、团委、少先队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或按程序选举产生。聘任文件报送县教育局政工科备案。

  (二)竞岗聘任程序

  1.公布方案。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学校中层干部聘任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2.公开报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名。组织推荐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个人自荐须填报申请表。

  3.资格审查。由学校领导班子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并将报名对象报学区和县教育局审核,确定符合干部任职资历条件的对象。

  4.演讲。资格审查合格的竞聘对象须在全体教师大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上做演讲(学校也可采用其它方式)。演讲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对竞聘职务的认识、对该岗位职务的有利条件和不足之处以及今后的工作设想等。演讲一般应设定统一时间,设定评委5-7人,并组织评委打分。

  5.民主测评。在一定范围内对竞聘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并书面征求意见。参加测评人数应不低于应到人数的2/3,否则测评无效。民主测评同意得票率较低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6.确定考察对象和发布考察公告。根据评委量分、民主测评和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按考察对象人数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的原则,由学校集体研究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发布考察公告。

  7.综合考察。依据干部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有关对象德、能、勤、绩、廉的表现,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8.确定拟聘人选。根据考察意见,学校集体研究确定各岗位拟聘任人选。

  9.拟聘公示。在校务公开栏、校园网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提任干部的公示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

  10.办理聘任手续。拟聘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由学校发文,工会、团委、少先队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或按程序选举产生。聘任文件报送县教育局政工科备案。

  (三)直接聘任程序

  1.会议通报。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校长向全体教师作关于直接聘任中层干部的通报。

  2.办理聘任手续。拟聘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由学校发文,工会、团委、少先队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或按程序选举产生。聘任文件报送县教育局政工科备案。

  九、退出机制

  (一)考核。每年度要进行一次履职考核,二次期末民主测评,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和发放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二)解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聘:

  1.聘任期满,未被续聘的;

  2.聘任期内,工作不胜任、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解聘现职的。

  十、纪律与监督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干部工作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充分估计和把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各项准备工作。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德才兼备、选贤任能,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各学校(单位)党政领导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减少或违反程序,不允许搞“一言堂”。

  2.学校中层干部聘任工作在县教育局统一领导下由学区学校组织实施。政工科具体负责聘任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方案实施情况。各学区学校要及时向政工科上报聘任方案、工作进展及结果。

  3.学校中层干部竞聘工作要坚持原则,真正把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工作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选拔上来,适当考虑性别、年龄、专业、资历等因素。

  4.学校中层干部必须服从干部能上能下的原则,自觉接受学校工作安排。落聘人员不再享受原中层干部岗位待遇,要自觉接受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带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应加强对中层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履职能力提升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

  5.局政工科要加强对聘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不相一致的行为,确保聘任工作顺利进行。对违反有关规定与纪律产生的拟任人选和任用的中层干部,或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上岗任职的,一经查实,一律宣布无效,按程序取消相关任命,并追究学校(单位)党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如有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二)要严肃干部人事纪律,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四)本实施意见由县教育局政工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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