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教职员工的管理,保护学校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上级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教职员工的请假制度。
一、教职工因病、因事需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由本人填写请假条,因病一般需附医生证明。一般不予电话或口头请假。
二、教师请假在半天以内,由教导处批准,请假一天至三天由校长审批,三天以上由中心校校长批准。
三、教职员工结婚、分娩、丧事假,均按国务院规定给假,但必须办理手续后,交由教导处存档。
四、教职工经医生证明病休或因事假的,应办好手续,其工作由组织安排,未经学校领导同意,不得私自找人代课或代工。
五、教职工请假期间的待遇按上级相关条例执行。
六、凡外出办事半天以内,必须给到学校办公室填写外出登记手续。
七、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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