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丙方:
为明确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三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工程名称:
1.3 工程地点:
1.4 承包范围:
1.5 承包方式:
第二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包括:
2.1 三方签订的协议书;
2.2 中标通知书;
2.3 投标书及其附件;
2.4 本合同条款;
2.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6 图纸;
2.7 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书;
2.8 其他三方有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式文件。
第三条 合同工期
3.1 开工日期:
3.2 竣工日期:
3.3 日历工期:
3.4 如遇下列情况,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签证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3.4.1 甲方未能按时准备好前期开工条件;
3.4.2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甲方要求丙方停工的;
3.4.3 因遇不可抗因素而影响工程进度。
第四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4.1 本合同工程预算总造价为人民币大写(¥)。
4.2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的形式:(选其一)
4.2.1 固定总价。
4.2.1.1 固定总价约定的工程范围包括:
4.2.1.2 固定总价约定的风险范围包括:
4.2.2 固定单价。
4.2.2.1 固定单价约定的风险范围包括:
4.2.2.2 固定单价约定的风险费用计算方法:
4.2.2.3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
调整方法双方约定:
4.2.3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约定调整因素包括:
4.2.3.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4.2.3.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2.3.3 设计变更;
4.2.3.4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2.3.5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五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5.1 预付款: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向丙方支付该合同总价款的%,即人民币 (¥);提取合同总价款的%,即人民币 (¥),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则本次实际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即人民币 (¥)。
5.2 工程进度款:丙方施工完成达到工作日内,甲方向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即人民币 (¥)。(如分多次验收支付,格式同上)
5.3 工程结算款:丙方施工完成达到工作日内,丙方向甲方提供结算工程发票,甲方收到合法有效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支付至实际结算总价的%,剩余实际总造价的%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由丙方向甲方提出支付申请,双方办理手续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扣除应扣的维修费用后剩余的质保金退还给丙方,如有不足部分则由丙方支付。
5.4 本工程款项采用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额度合法的工程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下笔款项。质保金发票与结算款发票同时开具。
5.5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支付:丙方在合同规定工期内按时完工,并且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则甲方支付给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如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工,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则甲方不予支付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丙方按合同约定承担工期质量违约责任。
5.6 甲方按工程总造价的%税内独立费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管理费、配合费、成品保护费,工程结算完成之日起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款项后日内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发票。
第六条 材料设备供应
6.1 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见附表。
6.2 丙方提供材料、设备见附表。
6.3 交货方式:
6.4 甲方和丙方应根据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并符合 (相关技术规范) 要求。
6.5 由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丙方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物资,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能顺延。
6.6 由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丙方可以拒绝安装,由甲方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物资,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顺延。
第七条 设计变更
7.1 丙方执行工程施工技术有关管理的规定,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作法说明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改,应及时向甲方代表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7.2 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送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或重大设计变更应取得有关部门批准。
7.3 由于甲方原因的重大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八条 工程签证
甲方或乙方要求丙方完成非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或非工程量清单)项目、零星工程等,丙方应在接受甲方或乙方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甲方和乙方提出施工签证,甲方和乙方签证后施工。如甲方或乙方未签证,丙方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丙方自负。
第九条 工程变更及确定变更价款
9.1 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变更工程及价款报告资料,视为丙方无偿进行变更。
9.2 甲方在收到变更报告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的,视为变更报告已获批。
9.3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进行:
9.3.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
9.3.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合同条款。
9.3.3 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由丙方或甲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三方确认后执行。如不能达成一致的,各方可提请广西造价管理站解决。
第十条 工程质量与验收
10.1 本工程质量验收以施工图样、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关标准) 等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依据,应达到 标准,并接受甲方的现场监督及检查。
10.2 工程未达到合同条件规定的部份,甲方或乙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丙方返工,丙方应按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合同条件。因丙方原因达不到合同条件,由丙方承担相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达不到合同条件,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10.3 竣工日期为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如需返工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丙方返工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工程竣工后,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竣工结算
11.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丙方于天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包括:
11.2 甲方应在
第十二条 安全施工
丙方在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 (相关安全施工管理的) 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发生,承担因违反《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而造成事故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保修
13.1 保修范围:
13.2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质保金为工程总造价的,由甲方在工程结算中扣留。保修期内,丙方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丙方原因造成的修理费用,甲方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丙方支付。
第十四条 派驻工地代表
14.1 甲方派驻工地代表姓名:,联系电话: 甲方代表职权:代表甲方行使现场协调管理。
14.2 乙方派驻工地代表姓名:,联系电话:代表乙方行使现场协调管理。
14.3 丙方派驻工地代表姓名:,联系电话:代表乙方行使现场协调管理。
14.4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其他方,并明确交接时间和权限。
甲方签名:年与日
乙方签名:年与日
丙方签名:年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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