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 1xx4年x月25日出生
身份证
现住址:xx市x街号大院号房
电话:13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医院
地址:xx市xx区路x21号
电话
机构代码
机构登记证号:事证第
机构开办信息资料:
机构名称:x医院
登记证Px01
法定代表人:
医院地址:港湾路x21号
上诉人马踏而不服xx市区人民法院x4年x月1x日作出的(x3)穗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就上诉人第1、2、诉讼请求的两项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案由:
上诉人在本案一审《民事起诉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
1、原告请求被告消除危险
2、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
3、原告请求诉讼费由被告完全承担。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书就上诉人第1、2、诉讼请求的两项判决,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对第3、项诉讼请求的判决无异议。
事实与理由:
第一项:本案至此主要争议分歧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消除危险上对是否需要增设防撞墙存在争议
上诉人坚持认为,只有在围墙前增设足可以抵挡汽车冲撞的防撞墙,或这一类型的
防撞设施,才能消除已经发生的危险再次发生,别无选择。而被上诉人则认为:已在停车场内设置限速指示牌,要求驶入车辆减速停车、限速10公里,并在被撞围墙前1.5米处加建了20公分高的防护栏(详见一审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五行),这样轻而易举地就可以消除危险再次发生。
第二项:判决书存在引用法律不当、严重笔误,一审法官开庭审议存在业务不熟等问题
“细节影响结果” ,从以下细节说明,上诉人为消除危险要求被上诉人增设防撞墙这一合情合理的诉讼请求,竟然未能得到一审判决的支持与下列细节问题很有关系。
一、引用法律断章取义、以偏概全造成判决不公正
一审法官在判决书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法规是断章取义、以偏概全,致使将原本属于在已经发生严重危险的地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亡羊补牢”这么一个简单的案件审理复杂化。
本案关键案由是“消除危险” ,但一审判决却未能够以“趋吉避凶”这一公认的安全预防准则,运用适用法规制止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做成危险隐患事实明显依旧存在而“法莫能助”的不公判决。
二、判决书出现严重笔误实在令人费解
严重笔误详见判决书第七页第二行以下原文:
附一:本判决书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步侵权;
(二)排除妨碍;
以下从略……
上列判决书的附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法律条文,张冠李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实在令人费解。
三、上诉人在起诉状上提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用以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能得到采信令人费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相关法律规定,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是本案的各方业主,被上诉人在紧邻上诉人住房相距1.3米、落差达2.x米非常特殊、非常危险的地形上建造停车场这一建筑物,并且已经发生了上述严重危及原告家人生命财产的车祸安全事故,上诉人因此提出请求被上诉人增设防撞墙消除危险,上诉人坚持认为:上述法规是本案适用法规之一。
四、一审法官开庭审议存在业务不熟等问题
一、在开庭审议过程一审法官质证存在避重就轻,主观武断的情况,一审法官往往对上诉人的质证发言及意见表达表现出心不在焉态度,这样就导致在一审判决书上,采信了上诉人已经当庭指证被上诉人的虚假陈述是伪证的情况。
二、在开庭审议过程上诉人因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本案适用法规,所以为了证明是该住房的业主,向一审法官提供了《房产证》及《结婚证》,以证明上诉人与住房业主现为夫妻关系,本来这一证据已足够了,但是一审法官却以《房产证》登记日不是上诉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为由,要求约定上诉人的妻子到法院做出笔录证明,上诉人当庭提出没有这个必要,但一审法官却坚持这一做法,结果是上诉人妻子后来并没收到法官的约定通知,所谓的笔录证明要求就此不了了之。
上述所列的几点细节问题联系到一审判决的不公,上诉人质疑:“这些细节错误与一审判决的误判结果难度能说不无关系吗?”
第三项:上诉人与一审法官对适用法规存在的分歧
一审法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为进一步查明被告停车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现已
采取的措施能否达到安全保障的要求等事实,必须要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为由,提示上诉人如果不提出鉴定评估申请,将对上诉人证据不利。经上诉人按提示申请鉴定评估之后,一审法官又以因无相关停车场防撞措施具体要求而终止本次对外司法委托工作。
据此,一审判决以上诉人举证不能为由,驳回上诉人 “原告请求被告消除危险”第1、项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不切合本案实际,仅仅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就错误地认定上诉人举证不能,是在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上断章取义、以偏概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九条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律;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的另一事实;
在一审开庭审议过程中,上诉人反复多次提请一审法官可以适用以上法规,认定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有效,但均未被法官采纳。
第四项:开庭审议存在被上诉人虚假陈述伪证问题,
一、被上诉人将全部拆除重建的围墙虚假陈述为只拆除了上半部分重建是伪证
一审判决书采信了被上诉人开庭审议时的虚假陈述证言,一审判决书在第三页第十
四行至第十六行写道:“x月24日,被告派员对围墙进行修复,将围墙上半部已经撞裂的部份推倒重新砌墙” 。
开庭审议时,上诉人对以上虚假陈述已经当庭拿出提供给法院的围墙照片证据,向一审法官质证被上诉人的虚假陈述与事实不符,遗憾的是一审判决书还是采信了这一虚假陈述,因为这会直接影响到上诉人用“已知事实能推定的另一事实”的法规对证据有效推定,所以上诉人十分有必要再费笔墨澄清事实。
事实是,本案重大车祸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的汽车司机错将油门当刹车,造成车速超快而产生巨大的冲撞力,将围墙撞裂到摇摇欲坠,由于损坏严重,被上诉人不得不将长度达x米多的受损围墙从墙脚全部拆除,从地基开始重新砌墙,由于旧围墙是采用俗称的二、八墙砌成的,而新围墙是采用另一种形式砌成的,所以从上诉人之前已提供给法院的围墙照片证据,就能清楚证明这一事实。为了更清晰地证明这一事实,上诉人现在提供了新的视频作证据。(详见附件:光盘视频证据A盘的第一段视频)。
视频证据事实足以证明这起车祸安全事故已造成围墙从地基开始全部拆除重建,而不是像被上诉人的虚假陈述所讲的围墙半截修复,这一事实足可以证明停车场上的汽车因车速过快、超速行驶、或失控行驶所产生的巨大冲撞力足可以将围墙撞坏甚至撞毁,汽车冲撞的破坏力非常大,仅靠被上诉人加装的所谓防护是绝对不足以抵御的另一事实。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被上诉人将围墙已经整个拆除重建轻描淡写地虚假陈述为上半部份拆除重建,听听抵押担保。故意将汽车撞围墙的巨大破坏力轻描谈写是别有用心的,为的就是想借此说明:“在围墙前一点五米加装了防护栏,防护栏高度是20公分,能够确保车辆不会再撞到围墙……(详见一审判决书第二页倒数第二行)。
二、被上诉人将属于上诉人大院业主共有物业的围墙虚假陈述为内部围墙是伪证
在开庭审议时被上诉人接二连三地信口雌黄虚假陈述:“被告医学院第五附属
医院辩称:围墙属被告停车场内部(围墙),发生事故后在被告的停车场内部是看不到围墙有裂缝……(详见一审判决书第二页倒数第六行)”。
事实围墙是属于上诉人大院的围墙,是大院业主的共有物业。上诉人用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这一虚假陈述是伪证。(详见附件:光盘视频证据B盘的第六段视频)
以上指出被上诉人接二连三的虚假陈述,证明了被上诉人对本案不负责任的态度和逃避责任的不良性动机,有可能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理和判决。
第五项:重申上诉人在一审开庭审议时提交给一审法官的关键意见及证据
一审开庭审议时,上诉人郑重其事地向法官当庭递交了《开庭辩论的几点书面意见》,上诉人认为对主张增设防撞墙的事实十分关键,所以在此十分有必要再次重申。
上诉人《开庭辩论的几点书面意见》的具体内容是:
第一点(内容与二审无关从略)
第二点:请求追加多一天误工费赔偿,
追加的一天误工费是九月二十九日x:12时,我在公司刚上班就接到黄埔区法院书记员的电话通知,叫我马上到法院拿开庭传票,随即我请假从公司所在地白云区赶到法院拿开庭传票及被告的答辩证据,阅览了被告的答辩证据证明之后,我又到了停车场对被告的证据进行现场勘查。
第三点:关于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勘查的情况认定意见
一、被告辩解安装了“阻车水管防护栏”,其实所谓的“阻车水管防护栏”竖管采用3寸普通铁管(直径mm壁厚1.5mm),横管采用直径2寸半的普通铁管(直径x0mm壁厚1.5mm),由横竖两条铁管焊接而成的,竖管间距长达xm,竖立的铁管高400mm,其中只有约100mm埋在松散的回填土里,对于这一竖立在松散回填土之上的类似限位提示标志,原告试探性地用双手用力地摇了几下已经明显松动,如果原告继续用劲肯定可以将所谓的“阻车水管防护栏”推倒,原告试探出这种装置仅能起到限位提示标志功能。
勘查证据分析足以证明所谓的“阻车水管防护栏”,根本不能抵御连围墙都可以轻而易举撞毁的汽车巨大的冲撞破坏力,完全起不到汽车防撞作用。
二、被告所说的安装了“限速指示牌”也仅仅是安装了限速标志而已,因为如果认为仅靠限速指示就可以解决汽车乱冲乱撞的安全问题,这种认为显然与现实情况大相径庭的——现实是在众多安装了指示牌的地方,同样会发生各种各样汽车乱冲乱撞触目惊心的车祸(详见书面意见附件三:新闻报到有关停车场汽车冲撞车祸的触目惊心场面)。
勘查证据分析结果清楚表明,一如原告在诉讼状所指出的严重危险并未消除,因为被告并没有增加足以抵御汽车巨大冲撞破坏力的防撞墙安全设施。
上述认定原告将提供现场勘查的图片作为证据。(详见书面意见附件一:现场勘查图片)
三、原告在本案提出要求被告增设的汽车防撞安全设施汽车防撞墙(详见书面意见附件二:汽车防撞墙),指的是足以抵御汽车巨大冲撞破坏力的防撞安全设施,这一设施必须保证当发生汽车乱冲乱撞情况时,万无一失地将汽车阻挡停止在到达围墙之前。
四、百度搜索一下成千上万停车场汽车冲撞车祸的新闻报到令人触目惊心(其实,本案就是原告亲身经历了的尚未报到的同类车祸之一),违规驾驶、误操作、醉驾、机械故障、系统失灵、司机情绪及精神失常等等因素都会引发严重的汽车乱冲乱撞车祸事故的。大家要清楚知道发生车祸即使是1%的可能,也会造成对原告及所在大楼住户的100%伤害——这就是俗话说的“不怕一万,最怕万一”的警句真理。
上述情况认定,原告提供通过百度搜索正规新闻机构的报道作为佐证。(详见书面意见附件三:新闻报到有关停车场汽车冲撞车祸的触目惊心场面)。
第六项:对于危险并未消除上诉人要求增设防撞墙安全设施的请求,上诉人所列举的证据完全符合相关法规,证据有效无需证明——无需一定要按照一审法官所采用第三方鉴定评估的做法去证明证据的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九条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律;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的另一事
实;
根据以上法规,上诉人举证的证据符合相关法规,证据有效无需证明。
具体事实与理由是:
第一点、上诉人以下列事实举证请求被上诉人增设防撞墙的证据,属于“众所
周知的事实” ,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以下是上诉人列举本案众所周知的事实,证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增设防撞墙的请求,符合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无需举证证明的法律规定:
一、众所周知:因汽车误操作失控超速、违规驾驶等各种原因造成汽车冲撞围墙之类的安全事故并不罕见且时有发生,这类事故的危险性同样是不容置疑、众所周知的。(详见一审证据《书面意见》附件三:新闻报到有关停车场汽车冲撞车祸的触目惊心场面)。
二、众所周知:在已经发生过汽车冲撞危险事故或预计会发生类似危险的危险交通地形、路段、场地,增设防撞墙安全设施,是唯一有效避免事故发生、消除危险最有效的安全措施,这类行之有效的安全设施遍布各地是众所周知的,这类设施的有效性同样是不容置疑、众所周知的。(详见一审证据《书面意见》附件二:汽车防撞墙)
经仔细测量,被上诉人的停车场地平面与上诉人的住房地平面落差达2.x米,停车场与住房相距仅1.3米触手可及。住房的楼层高度为3米,也就是说停车场是建在住房接近顶层的极端危险的特殊地形位置,在这样万分危险的特殊地形上,任何不测危险发生对上诉人整个家庭的人身财产安全都将是毁灭性的。(详见上诉证据附件:光盘视频证据A盘的第三、四段视频)。
三、本案发生的汽车冲撞围墙安全事故,已经造成长度达七米多的围墙从墙脚全部拆除重建严重后果,其巨大的撞击破坏力是众所周知的。本案汽车冲撞围墙安全事故是十分可怕的、破坏程度是极大的、安全隐患是极其严重的,这些情况在大院里大多数业主是众所周知的。
本案发生的汽车撞围墙安全事故如果车速再快一些、撞击力再大一些、就会造成围墙倒塌从住房的顶部倾轧到房里;如果车速再快一些、撞击力再大一些、汽车就会悬崖式从住房顶部破窗而入,将会造成上诉人家破人亡不堪设想的巨大危害,这种严重后果同样是不容置疑、众所周知的。(详见上诉证据附件:光盘视频证据A盘的第三、四段视频)。
综上所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增设防撞墙是有法可依、合情合理、不容置疑的。以上列举本案众所周知的事实,证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增设防撞墙的请求,符合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点、上诉人以下列事实举证危险至今依然存在、并未消除的证据,属于“自然规律及定律”,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上诉人“下海”之前,曾在原工作单位石油化工总厂、化肥分厂主管安全工作长达十多年,在安全管理的教科书中经常以著名的“墨菲定律”指导安全工作,“墨菲定律”被称为安全工作的“金科玉律” 而被广泛应用。
上诉人引用“墨菲定律” 证明本案已经发生的汽车撞围墙严重安全事故,现在如果不按上诉人的请求,增设防撞墙安全设施消除安全隐患、消除危险,那么危险必然依旧存在并随时会再次发生。
“”、“”和“”并称为二十世纪西方文化三大发现。
“墨菲定律”是美国的一名工程师爱德华·墨菲作出的著名论断,墨菲定律主要内容是:事情如果有变坏的可能,不管这种可能性有多小,它总会发生。
“墨菲定律”(:Murphy's theorem),由一个工程师提出,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任何事都没有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
二、所有的事都会比你预计的时间长;
三、会出错的事总会出错;
四、如果你担心某种情况发生,那么它就更有可能发生。
简单地说,墨菲定律就是:看似一件事好与坏的几率相同的时候,事情都会朝着糟糕的方向发生。
(详见上诉证据附件:关于墨菲定律)
第三点、上诉人以下列事实举证请求增设防撞墙的证据,属于“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根据本案已经发生的汽车撞围墙安全事故,已经造成长度达七米多的围墙从墙脚全部拆除重建严重后果的事实,足以证明巨大的撞击破坏力的另一事实。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所加的所谓防护栏,在防撞作用上是属于无效的,是形同虚设。可以造成长度达七米多的围墙从墙脚全部拆除重建严重后果的巨大冲撞破坏力,用材料单薄造成的所谓防护栏,填埋在回填松土上连地基都没有的所谓防护栏怎么可能抵挡得住上述如此巨大冲击破坏力呢?可以用上述事实就足以证明这是绝对不可能的。(详见上诉证据附件:光盘视频证据A盘的第一段视频)
二、上诉人提出增设防撞墙这一众所周知的有效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因无相关停车场防撞措施具体要求” 而受到质疑,其实,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就足能推定防撞墙的有效性这一事实——因为防撞墙的采用实在是太普遍了。
三、被上诉人提到加了限速标志就可以消除危险更是似是而非的谬误,这一点上诉人已经在本上诉状的第二项、第三点:关于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勘查的情况认定意见上作了充分的说明。
至于对被上人标志的作用评估,上诉人在此借用一个众所周知、警示深刻的寓言来说明作用是有限的,甚至是无效的,这个寓言叫做“此地无银三百两”。
寓言里说到一个叫张三的人和一个叫王二的人,事发前分别在事发的地点贴出了标志,一个标志写道“此地无银三百两”,另一个标志写道“隔壁王二不曾偷”,结果大家都知道是怎么样的了,因为这个寓言是众所周知的。
为什么我会用这个寓言来比较被上诉人所说的标志无效呢,日前上诉人再次到停车场考察验证,看到的是停车场的防护栏标志已经被地上的野草藤蔓所遮盖,在停车场内那唯一的一块一米多高的提示标志牌,也被爬山虎藤蔓全部遮盖,根本就看不到标志牌的一个字,整个停车场根本就没人管理,这些为了应付本诉讼案而草草设置的所谓防护栏和标志牌,与寓言所讲的张三、王二自欺欺人的做法如出一辙。(详见上诉证据附件:光盘视频证据A盘的第二段、B盘的第五段视频)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书以“因无相关停车场防撞措施具体要求” 为由,作出上诉人举证不能的判决是引用法规不当。
第七项: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赔偿本案误工费损失,上诉人所列误工费损失天数与本案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全部给予赔偿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有全部赔偿原则、限定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和衡平原则四项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存在的因果关系,所造成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
上诉人坚持认为:除一审判决书已经认定的误工费损失天数外,应该包括上诉人所列的其它全部误工费损失天数(其中应包括因二审所发生的误工费损失天数),因为所有这些误工费天数都与本案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上诉人认为:上诉案由清晰、事实清楚、理据充分,诉求合理。希望法院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4年x月2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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