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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有保证人)

2021-12-21 来源:步旅网

  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借贷合同 

  合同编号: 年 月 日 

  借款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政编码: 

  贷款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电

  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根据

  的需要,向乙方申请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 甲方提供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期限如下: 

  项

  目 

  种

  类 

  金

  额 按当天牌价买入价 

  计算(大写):

  (小写): 

  用

  途 

  期

  限 

  第二条 利息。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与用作抵押的外汇互不计息。 

  第三条 用作抵押的外汇币种为

  ,金额为(大写)

  ,(小写)

  。 

  第四条 抵押外汇的来源为:

  第五条 开立账户。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存、贷款账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等。 

  第六条 借款使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按用款计划,在约定的用款日前 个营业日内向乙方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用款单”后 个营业日内按用款计划将贷款按额放出,转入甲方账户。甲方用款计划如下: 

  日

  期

  金

  额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第七条 抵押外汇的使用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抵押外汇的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 还款资金来源。甲方用下列资金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 

  2. 

  3. 

  4. 

  第九条 还款计划。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按期按额归还所借人民币本金,不得提前归还借款。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日

  期

  本

  金 

  1. 年 月 日

  万元 

  2. 年 月 日

  万元 

  3. 年 月 日

  万元 

  4. 年 月 日

  万元 

  第十条 退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退还甲方用作抵押的外汇,不受汇率变动影响: 

  1.在甲方按期按额归还借款后 个营业日内,乙方将甲方用作抵押的原数额外汇全部退回给甲方。 

  2.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项的约定,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后,应在 个营业日内将同额抵押外汇退回给甲方。 

  3.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六项的约定,乙方在处置抵押外汇以抵偿所欠贷款后,如抵押外汇还有剩余,应将剩余外汇在处置外汇后 个工作日内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贷款监督检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了解、监督、检查甲方的借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甲、乙双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甲、乙任何一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就变更、解除本合同后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已占用对方的人民币和外汇资金应返还给对方。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本合同项下的抵押外汇不能列入破产清算范围。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按期按额向甲方提供贷款,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因乙方的迟延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乙方还应给予赔偿。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收取 %的罚息。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需要其它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可 商请其它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按额偿还借款,也未和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时,乙方按银行规定收取 %的罚息,并可以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和罚金,或者根据逾期贷款金额和罚息数额,以任何方式处置相同数额的抵押外汇,以抵偿甲方所欠借款。 

  4.乙方擅自提前收回贷款,除应及时退回抵押外汇外,还应根据收回贷款的数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天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时,还应给予赔偿,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6项的情况时除外。 

  5.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解除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给予赔偿,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 

  6.甲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或被宣告解散、破产,无力向乙方偿还借款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可以任何方式处置抵押外汇,以抵偿不能收回的贷款。 

  7.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退汇,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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