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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双方的履约义务

2023-10-26 来源:步旅网

  6.1 甲方的履约义务

  6.1.1 在本协议正式签署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协助乙方及乙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开始对丙方进行审慎尽职调查。

  6.1.2 甲方应当自甲乙双方正式签署本协议后,协助乙方代为行使除股份处置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6.1.3 甲方承诺并促使完成丙方董事的撤换工作,甲方应确保推荐乙方的董事候选人交由丙方股东大会审议。

  6.1.4 甲方于转让生效日或之前必须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

  (1)本协议所涉及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有关批准文件的副本。

  (2)甲方内部有权机构同意及批准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的决议/文件的副本。

  (3)丙方现行或变更后的批准证书的副本。

  (4)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丙方现行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6.1.5 以甲方为主为乙方办理股权过户事宜。

  6.1.6 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完除    万元保证金款项之外的其余全部款项后三日内把丙方的全部证照及煤田矿区的勘探资料,国家有关批文的原件,公司以往全部财务资料原件交付乙方。

  6.1.7 协助乙方办理采矿权证。

  6.1.8 协助乙方处理好与当地矿产资源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

  6.1.9 其他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6.2 乙方的履约义务

  6.2.1 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履行付款义务。

  6.2.2 全面履行作为本协议附件的相关合同。

  6.2.3 在甲方的协助下完成丙方董事的撤换工作。

  6.2.4 协助甲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6.2.5 协助甲方办理采矿证并承担办理矿证和生产经营手续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6.2.6 其他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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