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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书

2022-11-20 来源:步旅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X,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x1离婚一案,不服绿园区(200X)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一、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X)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2.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原审判决准许与被上诉人离婚有错误。

  原审法院基于原审原、被告200X年X月Y日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是错误的。首先,在这份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已注明“本协议一式四份,得在婚姻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生效”,但事实上,双方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也没有办理离婚证。也就是说,这份协议的生效条件并没有成就,以此作为原审(200X)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依据纯属无稽之谈。

  其次,原审在没有征得原审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做出离婚的判决,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根据此条的规定:对于离婚的诉讼,应当以先行调解为前提。因此,原审判决应属无效判决,与离婚相关的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也应当被认定无效。

  2、原审判决在确认女方的债务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判决中 “女方提出的债务,因被告有异议,已超过举证期限”的认定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原审法法院在没有对原审被告的6份欠条进行一一质证的情况下,做出了以偏概全的认定。在上诉人在审判过程中提供的欠条中20xx年4月26日因炒股借的3万元钱,20xx年7月20日x1从山东回来的折校费2万元这两份欠条是不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同时,原审判决依据双方曾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的内容,对女方的提出债务方面的证据均不予以采信。这个判决的前提就是错误的:这份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并没有成就,根本不能一份并没有生效的协议作为生效判决的依据。

  因此,对于原审判决中对于女方的债务的确认属于严重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进行重新认定和质证。

  3、原审判决中的房屋分割的问题不合理,认定事实不清。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原审法院在双方并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取竞价的方式分割共有房屋,完全违背了上诉人的意愿。依据原判:双方子女应由原审被告抚养,房屋归原审原告所有。这样的判决完全违背了《婚姻法》中“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这种做法严重的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应当重新认定。

  4、原审判决对子女抚养问题没有征得成年子女的同意。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儿子x1现已经年满14岁,已经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子女应当由谁抚养应当尊重双方子女自己的意愿,除非出现离婚一方有犯罪、虐待子女或其它不利于子女的情形。而原审法院仅仅依据“原告尚未转业”就擅自认定由上诉人抚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不仅没有尊重子女自己的选择而且根本没有考虑上诉人的经济状况。因此,应当撤销原审判决,重新认定子女抚养问题。

  (二)原审程序严重违法,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在原审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曾提出原审审判员Y与原审原告具有利害关系并提出回避的请求。审判庭只是简单地驳回了原审被告的请求,并没有口头或书面告知原审被告提起复议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因此,原审判决属于严重违法,应当撤销,并发回重审。

  鉴于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强烈请求贵法院撤销(20xx)绿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此致

  X省Y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

  200X年Y月Z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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